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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平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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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3日发布)第25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出借方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借馆藏文物的名称、价值,借用的原因、用途,借用单位的背景资料、协议书副本。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借。” | ||
办理时间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2:00; 中午12:00 - 13:00; 下午13:00 - 15: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98311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滨河街道林荫北街13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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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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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8116004 | 事项编码 | 11110226000112918C3000168116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6000112918C3000168116004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平谷区滨河街道林荫北街13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983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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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983118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出借方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借馆藏文物的名称、价值,借用的原因、用途,借用单位的背景资料、协议书副本。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借。市级文物部门受理,市级文物部门审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必须现场勘察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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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文物出借方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并刻成光盘。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3、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4、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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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关于与xxx借用文物举办xx展览的请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由文物出借方提交书面请示,并加盖公章;2、请示内容须包括文物出借方同意出借的意见,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用途(文物借用方)、补偿方式,借用时间,文物名称、数量及等级。3、借用文物级别须为二级及以下。【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内容包括:文物出借方意见,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用途、补偿方式,借用时间,文物情况,借入方背景资料。文物情况要求附目录,信息包括藏品总账号、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能够全面反映文物特征的文物照片。借用方背景资料包括:单位性质、情况简介、文物保管及展示场所条件、保障安全措施说明。【展开】 |
二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文物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审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2.法人签字或盖章选其一。【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文物出借方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并刻成光盘。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3、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4、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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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符合形式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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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批准或不批准 |
审查标准 其他单位借用区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的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必要性充分;^展览举办双方具备相关基础条件,资信记录良好,签订展览协议与安全保障方案;^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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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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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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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批准(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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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个人能否申请?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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