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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平谷区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6MB1721678W3110224J6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实施机构 | 平谷区市场监管局 | ||
处罚的行为 | 发布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69961179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 |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立案审批文书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告知书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
依据名称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5条】【第1款】【第4项】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第21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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