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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密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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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4120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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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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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1401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772X3110114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772X3110114012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045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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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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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住建委申请延期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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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内容需包含:未完按照批准期限完成拆迁的原因、加快拆迁工作的措施;加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住建委申请延期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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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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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办理结果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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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房屋拆迁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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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房屋拆迁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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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房屋拆迁许可证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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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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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政府令〔2003〕1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 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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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13、[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但是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拆迁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拆迁许可证延期是否有次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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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次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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