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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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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应填写准确、完整、清晰,签字和印章齐全。遗失登报须将报头、遗失声明剪下贴于A4纸上传。换证应当交回旧证。 2、公职律师工作证换发或补发应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来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4404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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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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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0932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8000029356W31120093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000029356W311200932200006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ww.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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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属企业:区级受理、市级终审;中央在京设立企业、市属企业:市级初审、市级终审。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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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律师工作证损毁或遗失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齐全,有印章【展开】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司发〔2021〕66号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证书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执业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市司法局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展开】 | 按照文书范本填写申请书即可,无须另行提交说明【展开】 |
二 | 律师工作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无涂改,不存在明显文字错误。自备纸质版原件,用A4纸打印; 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与律师执业证一致。 2、A4纸打印后,加盖公章与律师执业证一致,印盖清晰。 3、加盖公章后以PDF格式扫描上传,扫描需清晰完整,与原件一致 4、纸质/电子版,原件/1份,扫描件/1份。 5、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6、申请人自备。【展开】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司发〔2021〕66号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证书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执业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市司法局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展开】 | 适用情形:1.损毁;2.年检章盖满换证;两种情况均应交回证件原件【展开】 |
或遗失公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遗失声明应刊登在北京市辖区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内容包括律师工作证记载的相关信息 2、信息真实、扫描上传律师管理系统; 3、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样例所给要求逐一按序填写【展开】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司发〔2021〕66号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证书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执业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市司法局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展开】 | 1.仅适用遗失补领。2.将报头、声明内容剪下粘贴于A4纸上。【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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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综窗人员 | 收取材料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2、证照证件原件需扫描以PDF形式上传至律师管理系统;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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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区、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网上受理通过。 2、不符合标准,网上出具审核意见并要求补齐补正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材料内容涉及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涉及要求加盖律所公章的须盖章。材料应使用A4纸。【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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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市司法局经办人员 | 符合决定标准,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决定标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1、符合决定标准,作出准予撤回的决定;不符合决定标准,给出原因和建议,申请人调整后可再次申请。2、决定通过后流转至制证环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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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市司法局经办人员 | 1、律师工作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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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律师工作证 | |
结果名称 | 律师工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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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律师工作证.pdf |
有效时间 | 四年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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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展开】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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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第101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展开】 |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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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司法部令第10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展开】 |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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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5 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29日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展开】 |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
依据名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29日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加快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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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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