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85636164230311021106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例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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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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