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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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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当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资金已汇入本市经办机构并收到信息表且与本地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发生重复,按照“先转后清” 原则办理重复缴费退费业务,或参保职工已退休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的,参保人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4122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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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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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6018 | 事项编码 | 1111022856361642303002014006018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56361642303002014006018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0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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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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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省转入本市的缴费记录与本市仍未转出的缴费记录中存在重复缴费的退费,使用互联网可直接办理,无需提交申请材料。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提供: | |||||||||
(一) | 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当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资金已汇入本市经办机构并收到信息表且与本地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发生重复,按照“先转后清” 原则办理重复缴费退费业务;或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重复且单位不一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可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或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部门规章】 2.《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展开】 | 【展开】 |
二、其他重复缴费退费,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并上传材料由社保后台审核,或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材料 | |||||||||
(一) | 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申请表(个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个人身份信息与证件内容一致,申请事项内容明确【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部门规章】 2.《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展开】 | 【展开】 |
(二) | 社会保险费退还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单位公章完整清晰,公章名称与申请单位一致;单位申请原因、职工信息填写清楚;涉及领取失业金的须个人承诺;员工个人签字。【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部门规章】 2.《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展开】 | 参保职工在外省市已经享受当地退休待遇后,退休前在京仍有未转出且重复缴费的,另需提供:外省市退休审批部门审批盖章后的退休审批表和外埠社保开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权益记录);军队的退役军人军队保险与地方保险缴费重复的,另需提供:《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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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窗口工作人员 | 成功受理 |
审查标准 当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资金已汇入本市经办机构并收到信息表且与本地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发生重复,按照“先转后清” 原则办理重复缴费退费业务;或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重复且单位不一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可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或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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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核通过 |
审查标准 当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资金已汇入本市经办机构并收到信息表且与本地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发生重复,按照“先转后清” 原则办理重复缴费退费业务;或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重复且单位不一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可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或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窗口工作人员 | 1、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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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
结果名称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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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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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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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0〕7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 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09〕18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 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 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 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参保人在两地同时领取养老待遇需退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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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两地同时领取养老待遇需自愿选择一处领取待遇,另一处办理停止待遇领取及清退养老账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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