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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密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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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报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测绘单位资质符合要求; 2、申报内容符合规划要求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规定; 3、无许可限制; 4、审批对象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单位。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6304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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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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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14002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772X311071400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772X3110714002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063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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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1、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编制房产面积测绘材料;2、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3、提供中介服务事项的机构:房产测绘资质的企业。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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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除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外,所有纸质材料应以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各材料须填写起止页码;房产测绘成果电子文件应当使用光盘存储,内容包括wlp数据包(住宅平房除外)、word版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住宅平房及不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房屋除外)、CAD成果资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原件(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及房屋面积测算草图除外),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应加盖规划许可部门档案查询章或信息公开专用章,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取得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应逐页加盖测绘单位“测绘成果专用章”。所有材料应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或由产权人签字确认。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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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填写完整,清楚,无修改。相关签字及加盖的印章齐全、清楚,符合受理条件; 2、委托人名称与签章或签字内容一致,且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中的申请单位(申请 人)一致。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与下方签字一致,且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中的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一致。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需手写签字,不能使用人名章或签名章; 3、受托人信息不同处填写要保持一致,且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中相关信息一致; 4、委托事项填写明确,且涵盖《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中所申请楼栋和申请事项的相应内容; 5、原件1份,有固定格式,申请人自备。【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二 |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无修改,符合受理条件;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相关人员签字、相关单位签章齐全、清晰; 3、申请人声明中“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测绘机构声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为相应人手签名,不能使用签名章; 4、申请人声明中“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与《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一致。申请人声明中“联系人(受托人)、证件名称及号码”应与应与《授权委托书》中受托人的相应信息一致。申请人声明中申请单位(申请人)的盖章/签字应与《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人及委托人的公章/签字一致,且与所提交的资料上的签盖的印章或签名一致; 5、测绘机构声明中“项目测绘负责人(签字)”应与《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中的《委托测绘声明》中的“项目负责人(签字)”一致; 6、项目概况中“建设项目规划名称”“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号”应与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提交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分别予以核对。项目概况中“申请楼栋”中载明的楼栋号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的楼栋范围之内。项目概况中的“项目类别”一定要予以勾选,若“项目类别”为“涉密项目”,该项目不能通过联网系统进行办理; 7、申请事项要依实进行选填,与《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保持一致 。申请事项中注明年份、证号、套数的,请依实进行填写; 8、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起止页码,原件1份。【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三、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 | |||||||||
(一) |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所提交《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简称《报告书》)的楼栋数是否所与申请的项目楼栋数一致。《报告书》封面所注明楼栋是否与规划许可证附件楼栋名称一致,需一字不差,“测绘目的”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中申请事项一致,测绘单位与《申请表》中测绘机构一致; 2、每本《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有唯一的条形码,同一报告书所有页面均有条形码,且为同一条形码; 3、《报告书》每页加盖测绘单位资质印章(方形),注意印章在有效期,印章中证书号与资质等级与《申请表》中填写一致。《报告书》后附的分摊说明由申请单位(申请人)逐页盖章(签字),不需测绘单位加盖印章; 4、《报告书》中《受托测绘声明》页内容填写完全,相关人员签字齐全。委托单位和委托测绘项目与《申请表》、《委托书》相关内容一致。“项目负责人”与《申请表》测绘机构声明中所填写的项目测绘负责人一致; 5、《报告书》中《测绘说明》中测绘日期的截止日期涵盖所附分摊说明的日期,分摊说明的日期应在测绘截止日之前或与之一致; 6、《报告书》表1中的地上层数、地下层数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文件进行核对,并对备注的规证号及规证复函号进行核对。核对《报告书》的页数,防止漏项少页; 7、《房屋分层平面示意图》的楼号与封面的注明楼号一致,楼层与表1一致,各层平面图齐全,出图日期与《测绘说明》中测绘日期的截止日期一致或较之晚,但不应晚于《受托测绘声明》中所签日期,测绘单位名称与加盖的测绘资质章一致; 8、《报告书》表1所列的各种房屋用途与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列用途进行对比,规划许可未载明的用途,《报告书》不能采用,需置空; 9、房产测绘成果电子文件应当使用光盘存储,内容包括wlp数据包、word版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CAD成果资料。【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同时提交相应电子文件【展开】 |
(二) | 用于不动产初始登记的房屋登记表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4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同一楼幢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按份装订整齐,无缺漏页。整个申请项目的所有楼幢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齐全; 2、《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逐页加盖测绘单位的资质印章,印章在有效期内,且印章单位名称与《房屋登记表》下方所注测绘单位名称一致; 3、相应楼幢的《房屋登记表》与《房产平面图》所标注的测图日期一致,且与《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中所载明的测绘日期的截止日期保持一致; 4、《房屋登记表》上带有条形码的,条形码应与相应楼幢的《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上的条形码一致。【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相应电子文件【展开】 |
(三) | 用于不动产初始登记的房产平面图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4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同一楼幢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按份装订整齐,无缺漏页。整个申请项目的所有楼幢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齐全; 2、《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逐页加盖测绘单位的资质印章,印章在有效期内,且印章单位名称与《房屋登记表》下方所注测绘单位名称一致; 3、相应楼幢的《房屋登记表》与《房产平面图》所标注的测图日期一致,且与《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中所载明的测绘日期的截止日期保持一致; 4、《房屋登记表》上带有条形码的,条形码应与相应楼幢的《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上的条形码一致。【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相应电子文件【展开】 |
四 | 房屋面积测算草图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所提交的草图与申请的项目楼幢一致,楼幢齐全; 2、所有楼幢的草图层次齐全,内容记录齐全清楚; 3、所有草图均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和测绘单位资质印章,且测绘资质印章在有效期; 4、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起止页码,复印件1份。【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复印件1份【展开】 |
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与申请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要与原件一致,尤其是附件与附图,要认真与原件进行核对,印章加盖位置,要与原件完全一致; 2、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所记载内容与所申请项目相关,含所申请的所有楼幢。附图复印件与原件等比例,复印内容清楚可辨,图纸完整无破损; 3、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号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中填写的一致; 4、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有规划复函的,规划复函一并提交; 5、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起止页码,复印件1份。【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与申请单位;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2、附件中楼栋包含本次申报预测绘备案楼栋; 3、证书若为电子证书,二维码可体现施工许可证完整信息; 4、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起止页码,复印件1份。【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的通知》(京建发〔2017〕147号)第五条: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申请商业办公类项目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展开】 | 通过系统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展开】 |
七 | 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与申请单位;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房屋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首先是《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2002年1月1日后规划批复项目); 3、房屋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所载明的已验收楼幢应涵盖所申请的楼幢,规划许可证编号与提供的证书编号一致; 4、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起止页码,复印件1份。【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八 |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与申请单位(申请人);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字; 2、所提交的文件有相关单位印章,所载明的规划许可证编号、楼号等信息涵盖申报项目; 3、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起止页码。【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九 |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提供原件核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字; 2、《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应加盖公安分局人口管理专用章。证明信中的楼门牌编号应能明确判定含有所申请的楼幢; 3、《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有附件和附图的,一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4、证明信出具较早或不明确的,同时提交现场门楼牌号实体照片,实体照片应能清晰辨读门楼牌号; 5、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起止页码。【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十 | 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与申请单位;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2、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起止页码,复印件1份。【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十一、其他材料: | |||||||||
(一)、房屋单幢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 | |||||||||
1 | 说明房屋可安全使用的文件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与申请单位(申请人);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字; 2、所提交的文件有相关单位印章,所载明的规划许可证编号、楼号等信息涵盖申报项目; 3、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起止页码。【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二)、房屋含人防工程的 | |||||||||
1 | 民防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央产人防做自产管理时,提交中央人防办的批复文件原件; 2、核对所提交的民防管理部门文件批复人防内容应是否与申请项目相关; 3、申请单位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与申请单位;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起止页码。【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三)、住宅套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等规划许可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不符的 | |||||||||
1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和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与申请单位;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2、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起止页码,复印件1份。【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四)、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 | |||||||||
1 | 实预测楼号对照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提供原件; 2、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起止页码,原件1份。【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五)、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分套(间)布局情况较预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 | |||||||||
1 | 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逐本进行图纸核对,所提交的图纸是应为所申请项目图纸,所提交的图纸与所申请楼幢一一对应,无缺漏楼幢,无不相关楼幢; 2、所提交的每楼幢的图纸含平立剖图纸,平面层次齐全,不缺层少图。每本图纸以基本图幅为准进行整理装订,图纸折叠、装订整齐,图幅清洁、清楚、完整。每本图纸按顺序进行编号,中间无缺漏、遗失; 3、图纸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规划许可部门档案查询章或信息公开章; 4、提供图纸若为信息公开图纸,需同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答复告知书原件;若原件已提交在审核通过的项目中,需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答复告知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复印件1份【展开】 |
(六)、已预售房屋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发生变化的 | |||||||||
1 | 变更材料和所涉购房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补充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变更材料为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单位,变更申请、报告书需为原件; 2、所涉购房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单位。【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七)、已预售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的,被限制的房屋面积变化超过3%时 | |||||||||
1 | 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交原件进行核验,所提交说明材料要对该项目已预售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的,被限制的房屋面积变化超过3%情况进行说明,并明确写出作出该限定的机关同意该变化的文件。【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2 | 作出该限制决定的机关同意该变化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与申请单位;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所提交的文件明确同意申请的该变化; 3、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起止页码,复印件1份。【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八)、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因各类情形导致房屋面积变化超过限定范围或房屋平面布局发生变化的 | |||||||||
1 | 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同意相应变化的书面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同意相应变化的书面意见有明确的同意意见批示,且批示意见与申请楼栋相关,有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印章。【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九)、未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房产测绘成果分层、套(间)办理审核手续的 | |||||||||
1 | 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逐本进行图纸核对,所提交的图纸是应为所申请项目图纸,所提交的图纸与所申请楼幢一一对应,无缺漏楼幢,无不相关楼幢; 2、所提交的每楼幢的图纸应平面层次齐全,不缺层少图。每本图纸以基本图幅为准进行整理装订,图纸折叠、装订整齐,图幅清洁、清楚、完整。每本图纸按顺序进行编号,中间无缺漏、遗失; 3、图纸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规划许可部门档案查询章或信息公开章; 4、提供图纸若为信息公开图纸,需同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答复告知书原件;若原件已提交在审核通过的项目中,需申请单位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5、规划部门存档的图纸为建筑专业相关图纸,包含建筑总平面图、建筑总说明、建筑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有墙体或局部详图的,一并提供。【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复印件1份【展开】 |
2 | 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逐本进行图纸核对,所提交的图纸是应为所申请项目图纸,所提交的图纸与所申请楼幢一一对应,无缺漏楼幢,无不相关楼幢; 2、所提交的每楼幢的图纸平面层次齐全,不缺层少图。每本图纸以基本图幅为准进行整理装订,图纸折叠、装订整齐,图幅清洁、清楚、完整。每本图纸按顺序进行编号,中间无缺漏、遗失; 3、图纸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规划许可部门档案查询章或信息公开章; 4、提供图纸若为信息公开图纸,需同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答复告知书原件;若原件已提交在审核通过的项目中,需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答复告知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明确的批示意见,且与申请项目相关。【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其中,酒店类、科研、研发、工业、旅游、文化、娱乐等产业项目,还应提交;复印件1份【展开】 |
(十)、居住项目 | |||||||||
1 | 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与申请单位;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2、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填写起止页码; 4、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文件与申请项目相关。【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展开】 |
(十一)、审核通过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核的 | |||||||||
1 | 变更材料、有权许可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文件、房产相关权利人同意变更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住宅套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逐页加盖有规划许可部门档案查询印章或信息公开印章,印章为原件); 2、房屋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发生变化的,除合同约定可以无需购房人书面同意即可变更的情形外,提交变更材料和所涉购房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补充协议复印件; 3、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的,被限制的房屋面积变化超过3%时,提交说明材料和作出该限制决定的机关同意该变化的材料复印件; 4、已经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通过的房屋,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原件,分套(间)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逐页加盖有规划许可部门档案查询印章或信息公开印章,印章为原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交不动产登记文件复印件; 5、经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通过的酒店类、科研、研发、工业、旅游、文化、娱乐等产业项目,按层、套(间)拆分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和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逐页加盖有规划许可部门档案查询印章或信息公开印章,印章为原件); 6、办理预售许可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屋,因各类情形导致房屋面积或房屋平面布局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同意相应变化的书面意见原件; 7、办理实预测数据对应注销的,提交原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已制发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原件; 8、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居住项目申请房产实测绘成果变更审核,前次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或变更审核未提交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文件的,应提交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文件复印件。 对于以上材料的要求: 1.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单位; 2.交更材料为申请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或变更情况说明,为原件,要明确变更部位及变更原因或依据,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3.有权许可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文件有明确许可申请项目变更的内容,并有有权许可该变更的单位的公章; 4.房产相关权利人同意变更文件内容与申请项目变更内容相符,且有相关权利人的签字或公章 。【展开】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展开】 | 只需提交受理标准中所列的原件或复印件。【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除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外,所有纸质材料应以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各材料须填写起止页码;房产测绘成果电子文件应当使用光盘存储,内容包括wlp数据包(住宅平房除外)、word版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住宅平房及不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房屋除外)、CAD成果资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原件(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及房屋面积测算草图除外),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应加盖规划许可部门档案查询章或信息公开专用章,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取得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应逐页加盖测绘单位“测绘成果专用章”。所有材料应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或由产权人签字确认。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材料受理初审 1、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要求,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申报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测绘单位资质符合要求;2、申报内容符合规划要求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规定; 3、无许可限制; 4、审批对象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单位。【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6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审核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材料按照操作要求进行内业材料审核: 1、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2、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不通过的意见; 签署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
审查标准 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7号)等要求,审核人员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指标核验、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转决定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决定人员对审核人员转交的材料按照操作要求进行内业审核核查: 1、符合要求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决定; 2、不符合要求的,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 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告知人员。 |
审查标准 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7号)等要求,决定人员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指标核验、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转告知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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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四)包括经备案的测绘成果、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住宅小区建设方案、房屋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前期物业服务等内容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展开】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测绘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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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展开】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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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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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发〔2017〕14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申请商业办公类项目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发〔2017〕40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开发企业办理项目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手续前,应当完成《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中各项配套设施和代征城市道路用地的移交工作,并将移交证明材料提交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核查,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单》。未提交《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单》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不予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手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7〕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应当办理审核,房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明记载的房屋平面布局等进行审核。 二、住宅平房因新建、翻改建或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等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除其他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9〕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房地产开发单位,房产测绘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效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推动“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限、减要件、优流程”顺利实施,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适用范围 (一)房屋申请预售许可的,其预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 (二)房屋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其实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 (三)已办理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审核。 (四)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以下简称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二、市、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保密单位房屋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以及相应的实预测数据对应检查工作;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办理辖区内其他房屋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及相应的实预测数据对应检查工作。已通过审核的预、实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由原预、实测绘成果审核部门重新办理审核。 三、审核适用范围内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办理审核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办理审核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1.《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登录首都之窗http://banshi.beijing.gov.cn/bmfw/,选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确认”后,选择“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下载,以下同); 2.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 3.其他材料: (1)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审核手续的,提交委托书原件; (2)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及房产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3)房屋应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提交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4)房屋应办理规划验收的,提交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5)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文件复印件; (6)坐落地址变化的,提交《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 (7)房屋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 (8)房屋单幢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提交说明房屋可安全使用的文件复印件; (9)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房屋,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来源文件。 (二)已通过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再次办理审核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1.《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 2.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 3.其他材料: (1)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审核手续的,提交委托书原件; (2)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文件复印件; (3)测绘成果较上次审核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及房产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4)应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提交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5)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提交变更材料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6)坐落地址变化的,提交《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 (7)新增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 (8)翻、改、扩建后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提交说明房屋可安全使用的文件复印件; (9)其他变更情形,提交变更材料和有权许可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文件复印件。 四、审核适用范围内住宅平房以外房屋房产测绘成果办理审核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 3.《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 4.房产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6.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的图纸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8.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复印件; 9.其他材料: (1)房屋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 (2)房产预测绘成果中,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3%以内的楼栋,提交《房屋建筑面积差异说明》原件; (3)酒店类、科研、研发、工业、旅游、文化、娱乐等产业项目房产测绘成果分层、套(间)办理审核手续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4)审核通过的房产预测绘成果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核的,提交变更材料、有权许可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文件、房产相关权利人同意变更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 3.《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 4.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 5.房产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8.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文件复印件; 9.《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10.《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 11.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复印件; 12.其他材料: (1)房屋单幢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提交说明房屋可安全使用的文件复印件; (2)房屋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 (3)住宅套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等规划许可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不符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 (4)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提交《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预测算)原件、实预测楼号对照表原件。其中,分套(间)布局情况较预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已预售房屋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材料和所涉购房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已预售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的,被限制的房屋面积变化超过3%时,提交说明材料和作出该限制决定的机关同意该变化的文件复印件; (5)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因各类情形导致房屋面积变化超过限定范围或房屋平面布局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同意相应变化的书面意见原件; (6)未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房产测绘成果分层、套(间)办理审核手续的,提交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其中,酒店类、科研、研发、工业、旅游、文化、娱乐等产业项目,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7)居住项目提交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文件复印件; (8)审核通过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核的,提交变更材料、有权许可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文件、房产相关权利人同意变更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五、办理审核手续的房产测绘成果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审核适用范围内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要求 1.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必须与住宅平房自然状况一致,并在成果中对住宅平房的通道、廊等实际建筑状况进行标注。 2.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应与规划许可相关内容一致。 3.翻建的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应与原不动产登记文件记载和规划许可的相关内容一致。 4.自然状况未发生变化的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间数、建筑面积等房屋信息应与原不动产登记文件记载相关内容一致。 (二)审核适用范围内住宅平房以外房屋房产测绘成果要求 1.所有房屋房产预测绘成果必须与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保持一致,所有房屋房产实测绘成果必须与房屋自然状况保持一致。 2.所有房屋应当以“幢”为单位进行房屋面积测算,并以“逻辑幢”为单位出具房产测绘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可按幢、层、套(间、单元)划分面积测算基本单元,房屋面积测算基本单元是有固定实体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特定空间,最小面积测算基本单元为套(间、单元)。除划分逻辑幢、划分车位外,禁止以任何虚拟界限或实地划线的方式划分面积测算基本单元。 3.房产测绘成果必须由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房产测绘机构生产,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计算,其实体成果和电子数据必须符合标准样式和统一数据格式。 4.除特殊规定外,房产测绘成果中房屋建筑规模、层数、外围轮廓、平面布局、最小面积测算单元划分、各用途房屋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数量指标、部位、房屋坐落与各单元编号等内容必须与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内容相符,必须与人防、房屋交易、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物业、公安等管理部门的现行相关要求相符。 5.房产测绘成果中面积计算的基础、口径,专有共有部位的划分以及共有部分房屋面积的分摊计算,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 6.房产测绘成果中各类信息数据录入必须完整、准确,各信息数据间内在逻辑关系正确。 (三)提交材料要求 除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外,所有纸质材料应以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各材料须填写起止页码;房产测绘成果电子文件应当使用光盘存储,内容包括wlp数据包(住宅平房除外)、word版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住宅平房及不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房屋除外)、CAD成果资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原件(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及房屋面积测算草图除外),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应加盖规划许可部门档案查询章或信息公开专用章,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取得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应逐页加盖测绘单位“测绘成果专用章”。所有材料应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或由产权人签字确认。 六、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程序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依申请启动,根据明确的操作要求审核,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材料受理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核与决定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审核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材料按照操作要求进行内业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不通过的意见,签署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决定人员对审核人员转交的材料按照操作要求进行内业审核核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告知人员。 审核适用范围内住宅平房房产实测绘成果在审核环节应实地查看,实地查看内容为通道、廊等建筑状况和房产测绘成果中对通道、廊等标注情况。住宅平房实地查看时,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当安排不少于2名审核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查看,测绘人员、建设单位人员或产权人应当配合实地查看工作并参加查看(住宅平房使用非新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办理审核时,测绘机构无法安排测绘人员参加查看的,可予免除配合查看)。住宅平房实地查看过程中,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实地查看记录单,审核人员认为重要的事项应当现场拍摄照片或视频资料留存。住宅平房实地查看结束,审核人员、测绘人员(上述免除情形除外)、建设单位人员或产权人应在相应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三)告知与送达 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未办理预售许可项目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连同《房屋登记表》(一式三份)、《房产平面图》(一式三份)一并送达申请人。 已办理预售许可项目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建设单位网上提交实预测数据对应结果。实预测数据对应符合要求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于4个工作日内将《房屋登记表》(一式三份)、《房产平面图》(一式三份)一并送达申请人。建设单位因实测绘成果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核的,应将已制发的《房屋登记表》(一式三份)、《房产平面图》(一式三份)原件退回原审核部门。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发生变化重新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除住宅平房以外,其他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以外的登记工作使用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不属变更审核应提交材料,不属变更审核通过后应送达内容。 审核未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还应当随《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出具未通过具体原因送达申请人,同时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待修改数据包文件供申请人下载使用,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退回。 (四)办理时限 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七、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用章要求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及《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应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应在材料正面右上角逐页加盖“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章”并填写日期。“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章”应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制定的印模(见附件)由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自行刻制并按规定使用。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19年1月28日起执行。此前市建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受理的在审房产测绘成果,仍按原规定审核。 本通知自执行日起,下列文件废止或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1.废止的文件包括: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5〕111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成果有关内容填写及变更的通知》(京建权〔2006〕97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已建成非住宅项目房屋分割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4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6〕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125号)。 2.下列文件中,关于房产测绘、房产测绘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或审核(转化楼盘表)的相关条款停止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968号)第三、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部门联动 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192号)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315号)第一、二、三条。【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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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其实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2.已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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