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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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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4118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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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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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402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772X3111014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772X311101402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041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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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实施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项目、市级审核立项(含核准、备案)或跨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负责实施区级审核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集中建设的政策性住房项目、既有建筑节能专项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环境整治等民生改造工程项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范围内项目以及区属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招标投标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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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社会投资项目无需备案(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仍应办理备案手续)。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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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该材料由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 2.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展开】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89号)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展开】 | 网上填报【展开】 |
二 | 中标通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该材料由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 2.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展开】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89号)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展开】 | 【展开】 |
三 | 中标结果告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该材料由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 2.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展开】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89号)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展开】 | 【展开】 |
四 | 评标专家抽取结果通知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该材料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网络终端领取。 2.提供完整、清晰的PDF扫描件。 3.材料扫描件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展开】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89号)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展开】 | 【展开】 |
五 | 招标人评标结果复核确认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格式与范本保持一致。 2.提供完整、清晰的PDF扫描件。 3.材料扫描件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展开】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89号)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展开】 | 【展开】 |
六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该材料由参加开标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 2.提供完整、清晰的PDF扫描件。 3.材料扫描件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展开】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89号)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展开】 | 参加开标的招标人及投标人【展开】 |
七 | 中标结果公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该材料由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 2.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展开】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89号)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 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 、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 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 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 ,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 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 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一)招标文 件;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 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 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社会投资项目无需备案(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仍应办理备案手续)。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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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系统标识已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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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盖备案章 |
审查标准 1、结合材料审查情况,材料齐全、规范,内容完整、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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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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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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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审批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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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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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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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和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展开】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和产业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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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和产业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展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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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 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 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 2019年3月13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展开】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和产业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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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和产业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 中标结果。【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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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备案,网上提交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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