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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228000107924A
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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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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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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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8000107924A3110208046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处罚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的幅度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本)【第6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8条】【第1款】本市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 【第18条】【第2款】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26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1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9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18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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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暂无【展开】暂无【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6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8条】【第1款】本市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第2款】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18条】【第2款】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25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展开】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殡葬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8条】【第1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9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18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043976【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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