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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密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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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来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驾培机构变更培训能力、经营地址,教练场地、原经营许可证到期转备案的按此事项办理备案;跨区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在原备案区办理终止经营备案手续后,到实际经营地所在区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二、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三、 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四、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五、 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4157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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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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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606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8000108169P311101606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000108169P311101606900006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wy.jtw.beijing.gov.cn/ows/app/common/matterApply/man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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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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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办理首次备案及原经营许可证到期转备案的,提供全部必要材料;变更培训能力或本区内变更教练场地的提交第一、三、四项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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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2.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线下申请需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需采用A4纸打印;网上申请需提供电子版1份,文件格式为PDF; 4.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展开】 | 【展开】 |
二 | (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在有效期限内; 2、法定代表人本人的; 3、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教练场地的无需提交。【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展开】 | 【展开】 |
三、教练场土地使用权证 | |||||||||
(一)、自有场地的 | |||||||||
1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展开】 | 【展开】 |
或土地使用权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展开】 | 【展开】 | |
(二)、租赁场地的 | |||||||||
1 | (出租方)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展开】 | 【展开】 |
或(出租方)土地使用权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展开】 | 【展开】 | |
2 | 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一致; 2、真实有效; 3、材料齐全无缺页; 4、A4纸打印,加盖公章; 5、有效期应在三年以上; 6、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的需提交。【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展开】 | 三年以上有效租赁期内【展开】 |
四、教练场地技术条件 | |||||||||
(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平面示意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明确标注各训练科目的具体位置和数量; 2.应有方向图例; 3.厂区内部应按照实际比例绘制;【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展开】 | 标明训练项目【展开】 |
(二) |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包含场地面积、可容纳教练车训练规模、训练项目设施设备及道路设置情况、办公教学与服务设施情况、安全与环境条件等情况在内的【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展开】 | 包含场地面积、可容纳教练车训练规模、训练项目设施设备及道路设置情况、办公教学与服务设施情况、安全与环境条件等情况【展开】 |
五 | 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八)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展开】 | 【展开】 |
六、管理人员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在有效期限内; 2、管理岗工作人员本人的; 3、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教练场地的无需提交。【展开】 |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展开】 | 【展开】 |
(二) | 学历证书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管理人员持有的; 2、真实有效; 3、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教练场地的无需提交。【展开】 |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展开】 | 【展开】 |
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相关专业; 2、管理岗工作人员本人的; 3、变更培训能力、培训车型、教练场地的无需提交。【展开】 |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展开】 | 【展开】 | |
七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机构名称一致; 2、真实有效; 3、变更培训能力、教练场地、经营地址的无需提交; 4、如能联网获取,则无需申请人提交。【展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十一)营业执照;【展开】 | 由受理人员登录“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http://172.24.30.80/dzda_zw/”查询、核对并打印1份,无需申请人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办理首次备案及原经营许可证到期转备案的,提供全部必要材料;变更培训能力或本区内变更教练场地的提交第一、三、四项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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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1个工作日 | 各区综窗人员或各单位首席代表 | 符合条件,制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制发《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1.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标准;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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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3个工作日 | 各区综窗人员或各单位首席代表 | 1、符合条件,制发《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备案) 2、不符合条件的,制发《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备案)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一、予以办理的条件:(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填写清晰完整,无漏项; 表格中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车型中任意一种车型驾驶培训服务的,教练场地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00㎡、单车道总长度大于等于9700m 2.不提供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车型中任意一种车型驾驶培训服务的,教练场地总面积大于等于54000㎡、单车道总长度大于等于5200m (三)租赁场地的,场地租赁合同有效期应自受理之日起大于等于三年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平面示意图》应明确标注出各训练科目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应包含场地面积、可容纳教练车训练规模、训练项目设施设备及道路设置情况、办公教学与服务设施情况、安全与环境条件等内容 (五)训练秩序管理人员至少配备2人;安全管理人员至少配备2人 (六)营业执照应为企业法人 (七)申请人的信用、违法违规等情况(如存在不履行交通行业行政处罚、监管要求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告知承诺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交通信用等级评价低等情况),可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审慎性参考 二、不予办理的情形: (一)提交的申办材料不齐全、无效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符合上述予以办理的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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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 2、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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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 | |
结果名称 | 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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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准予备案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 | |
结果名称 |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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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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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时限是多久? |
---|
办理时限是即时办理。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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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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