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密云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加盖公章。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6965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1600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93253000116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93253000116007000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anshi.beijing.gov.cn/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由原发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网上申报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PDF格式并加盖公章。材料中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是否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上交原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网上申报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PDF格式并加盖公章。材料中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本事项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批。市级申请可网上办理,企业提交告知承诺书后,可根据需要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先行领取告知承诺书(加盖审批专用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规定办理时限内,依据审批权限进行监管,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并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审查标准 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5、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许可证载明为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jpeg |
有效时间 | 以许可证载明为准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展开】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展开】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第一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符号问题 |
---|
所使用符号在英文状态下。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