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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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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密云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纳税时,或相关税源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的。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咨询辅导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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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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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19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MB0223044J300203001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223044J300203001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第一税务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查询:(01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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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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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 |||||||||
(一)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 1.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2.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3.土地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系统赋予编号。 4.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5.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6.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7.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区)××乡镇(街道)+详细地址。 8.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9.土地取得时间(必填):填写纳税人取得该土地的时间。 10.占用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本表所填列土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11.土地等级(必填):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2.税额标准: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展开】 | 【展开】 |
(二)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二、房产税纳税人 | |||||||||
(一)、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 |||||||||
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1.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2.纳税人类型(必选):分为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3.房产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系统赋予编号。 4.房屋坐落地址: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区)××乡镇(街道)+详细地址,且应当与土地税源明细数据关联并一致。 5.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6.房产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及办公、住房、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房产应当分别填表。 7.房产取得时间(必填):填写纳税人取得该房产的时间。 8.建筑面积(必填):保留两位小数。 9.房产原值(必填):填写房产的全部房产原值。【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二)、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 |||||||||
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1.房产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2.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3.出租面积(必填):填写出租房产的面积。 4.申报租金收入(必填):填写本次申报的应税租金收入。 5.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必填):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起。 6.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必填):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止。【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3 | 租赁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三、契税纳税人 | |||||||||
(一) | 契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税源编号: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不必填写。 3.土地房屋坐落地址:必填。土地使用权转移,应填写土地坐落地址;房屋转移,应填写房屋坐落地址。 4.不动产单元代码:有不动产权证并载明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必填。 5.合同编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并载明合同编号的,必填。 6.合同签订日期:必填。指承受方与转让方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承受方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7.共有方式:必填。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单独所有、按份共有、共同所有。如勾选按份共有,应填写具体转移份额,勾选共同共有,应填写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他共同共有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8.权属转移对象:必选。分土地、房屋两类一级指标;土地下的二级指标设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下的二级指标设增量房和存量房;增量房和存量房下的三级指标均设住房和非住房。 9.权属转移方式:必选。土地按“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出售、3.土地使用权赠与、4.土地使用权互换”填写;房屋按“1.房屋买卖、2.房屋赠与、3.房屋互换”填写。 10.用途:必选。土地按“1.住宅用地、2.非住宅用地”填写;房屋按“1、居住用房,2、非居住用房”填写。 11.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必填。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填写;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在本栏次填写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同时在“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减免性质代码并填写扣减金额。 12.权属转移面积:必填。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转移面积填写。 13.成交单价: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无需填写。单位面积的成交价格。 14.评估价格:必填,可由系统自动带出。是指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依法合理确定的评估价格。 15.计税价格: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无需填写。指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成交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16.适用税率: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无需填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适用税率填写。申报享受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等减免税政策的,也应按适用税率填写。如,某省住房买卖适用税率为3%,申报享受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家庭唯一住房减免税政策时,税率应按3%而非优惠税率1%填写。 17.权属登记日期:指承受方取得应税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日期。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的,不填此项;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申报缴纳契税的,必填。 18.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居民购房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19.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居民购房以外其他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并按规定填写扣减金额。【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展开】 | 【展开】 |
(二)、享受契税优惠 | |||||||||
1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无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审核材料中记载的纳税人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情况,是否与纳税人的申报一致。【展开】 |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展开】 | 【展开】 |
2 | 结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无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展开】 |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展开】 | 【展开】 |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
1 | 房屋买卖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合同信息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与其他申请材料信息是否一致。【展开】 |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展开】 | 【展开】 |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 |||||||||
1 | 司法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证件真实有效【展开】 |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展开】 | 【展开】 |
(五)、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 |||||||||
1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展开】 |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展开】 | 【展开】 |
四 |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资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款,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展开】 | 【展开】 |
五、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的纳税人 | |||||||||
(一)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立项后及每次转让时填报。 2.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 |||||||||
(一)、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报类型:必填。由纳税人根据申报业务种类以及适用的征收方式进行选择。 2.项目名称: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会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3.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5.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6.第7栏“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按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房及建筑物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的数额。本栏由第8栏与第9栏相乘得出。如果本栏数额能够直接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则本表第8、9栏可以不必再填报。 7.第13栏“房产实际持有年数”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报类型:必填。由纳税人根据申报业务种类以及适用的征收方式进行选择。 2.项目名称: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会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码。 3.表中项目按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要求填写。【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三) | 不动产权属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不动产权利人与纳税人一致,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需加盖公章。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四) | 房产买卖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合同方与纳税人一致,内容真实有效,与申报信息一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五) | 房地产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按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房及建筑物,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六)、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 |||||||||
1 | 减免土地增值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纳税人应当据实申报减免,与房地产项目相关且真实有效。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七、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 |||||||||
(一)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报类型:必填。由纳税人根据申报业务种类以及适用的征收方式进行选择。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会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3.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5.第3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6.第4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7.第6栏“本次清算后尾盘销售的销售面积”,按申报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尾盘销售的建筑面积填报。 8.第14栏“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填写。 9.第17、19、21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18、20、22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二)、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 |||||||||
1 | 减免土地增值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纳税人应当据实申报减免,与房地产项目相关且真实有效。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 | |||||||||
(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报类型:必填。由纳税人根据申报业务种类以及适用的征收方式进行选择。 2.表头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3.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5.第3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6.第4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7.第15栏“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8.第25栏“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填写。 9.第28、30、32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29、31、33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报类型:必填。由纳税人根据申报业务种类以及适用的征收方式进行选择。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3.表中项目按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要求填写。【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三)、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 |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报类型:必填。由纳税人根据申报业务种类以及适用的征收方式进行选择。 2.项目名称: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3.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5.第3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6.第4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7.第15栏“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8.第25栏“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填写。 9.第28、30、32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29、31、33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四) |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纳税人应当据实填写清算报告,所填信息应真实有效,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与税源明细表一致。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五)、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 | |||||||||
1 |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纳税人应当据实提交清算说明,内容应真实有效,与税源明细表一致。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2 |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转让房地产项目相关,内容真实有效且与税源明细表一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3 | 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内容真实有效且金额与税源明细表一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4 | 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转让房地产项目相关,内容真实有效且与税源明细表一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5 | 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转让房地产项目相关,内容真实有效且与税源明细表一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6 | 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转让房地产项目相关,内容真实有效且与税源明细表一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六)、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 | |||||||||
1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转让房地产项目相关,内容真实有效且与税源明细表一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转让房地产项目相关,内容真实有效且与税源明细表一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七)、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 | |||||||||
1 | 项目记账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转让房地产项目相关,内容真实有效且与税源明细表一致。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八)、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 |||||||||
1 | 减免土地增值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纳税人应当据实申报减免,与房地产项目相关且真实有效。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递交。【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九、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人 | |||||||||
(一)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报类型:必填。由纳税人根据申报业务种类以及适用的征收方式进行选择。 2.表头项目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3.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4.第1栏“房产类型子目”: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类型,每一个子目唯一对应一个房产类型。 5.第3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6.第4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7.第5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展开】 | 【展开】 |
十、资源税纳税人 | |||||||||
(一) |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税款所属期限: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所属期的起止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 申报计算明细 1.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1-6栏。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1-4、7-10栏。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不涉及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扣减的,第5栏填0;不涉及运杂费扣除的,第8栏填写0;不涉及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扣减的,第9栏填写0。 2.第1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目填写。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3. 第2栏“子目”:填写同一税目下不同的征税对象或明细项目,如“原矿”“选矿”等。 4.第3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5. 第4栏“销售数量”: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实际销售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票据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对应的销售数量。自用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据实填写。 6. 第5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填写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扣减限额以第6栏“计税销售数量”减至0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7. 第7栏“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实际销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金额填写或计算填写。自用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按规定计算填写。 8. 第8栏“准予扣除的运杂费”:填写按规定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 9. 第9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填写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10.第8栏“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第9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扣减限额之和以第10栏“计税销售额”减至0为限。 减免税计算明细 1.适用于有减免资源税项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除外)的纳税人填写。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系统会将“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2.第1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目填写。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3.第2栏“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税率不同的,视为不同的子目,按相应的减免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行填写。 4. 第3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5.第4栏 “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6.第5栏“减免税销售数量”: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申报从量计征税目和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均应填写。 7.第6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由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填写。 8.第7栏“适用税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应税产品具体适用税率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产品具体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如原油资源税率为6%,即填6%;从量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9.第8栏“减征比例”:填写减免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免税项目的减征比例按100%填写。 10.第9栏“本期减免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按规定应予减免的部分。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为:9①=5×7×8。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为:9②=6×7×8。【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展开】 | 【展开】 |
十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 |||||||||
(一) |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报本表,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占地方式:必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当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认定的实际占地日期(或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必填项。 3.项目(批次)名称: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4.批准占地文号: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批准占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文号。 5.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批准占地的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部门名称。 6.经批准占地面积: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7.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批准文件的当日。 8.批准时间: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批准日期。 9.认定的实际占地日期(或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未批先占的,必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填写;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10.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未批先占的,必填。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面积填写。 11.损毁耕地: 选填。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四项损毁耕地行为进行选择,可多选。 12.认定的损毁耕地日期:损毁耕地的,必填。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日期填写。 13.认定的损毁耕地面积:损毁耕地的,必填。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损毁耕地的面积填写。 14.税源编号: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无需填写。 15.占地位置:必填。占用应税土地所在的市、县、乡(镇)、村、组、路详细地址位置。 16.占地用途:必填。(1)经批准占用:土地储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其他;(2)未经批准占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其他。 17.征收品目:必填。按被占用土地的占地类型选择:耕地_基本农田、耕地_非基本农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苇田、其他。 18.适用税额:指该地类在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征收品目和征收子目对应的单位适用税额填写,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配置。 19.计税面积:必填。按被占用土地的占地位置、占地用途、征收品目划分,填写本条税源对应的应税土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20.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21.减免税面积: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填写本条税源对应的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占地面积。【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展开】 | 【展开】 |
(三)、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 |||||||||
1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2.文件真实、有效,所在土地信息与实际一致。【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展开】 | 【展开】 |
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2.文件真实、有效,所在土地信息与实际一致。 3.复印件应清晰、与原件一致。【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展开】 | 【展开】 | |
(四)、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 |||||||||
1 | 实际占地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文件真实、有效,所在土地信息与实际一致。 2.复印件应清晰、与原件一致。【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展开】 | 【展开】 |
十二、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 |||||||||
(一) | 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本表包括两部分,分别为税源基础信息和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 2.“按次申报”:勾选后无须填写税源基础信息,直接进行申报计算。 3.“污染物类别”: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可多选。 4.“排污许可证编号”:已纳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必填。具有多张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应全部填写。 5.“生产经营所在区划”: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行政区,应具体到县(旗、区)。 一、税源基础信息 1.“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信息。 “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信息。 “删除”:因排放口拆除、噪声源灭失、无固体废物产生等情形,导致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不存在的,应删除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 2.第1栏“税源编号”:该项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或者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情况赋予编号。纳税人首次申报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来源的无须填写。当纳税人发生税源变更情形时须填写该项。 3.第2栏“排放口编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填写。 4.第3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结合排放口位置、噪声源位置或施工项目名称等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等的名称。 5.第4栏“生产经营所在街乡”: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街道乡镇。 6.第5栏“经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经度填写。 7.第6栏“纬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纬度填写。 8.第7栏“有效期起止”: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止日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污染物排放口启用时间、噪声源所在厂区的投入生产日期或施工项目实际起止日期等。 9.第8栏“污染物类别”:填写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10.第9栏“水污染物种类”:填写“第一类水污染物”或“其他类水污染物”;“其他类水污染物”包括第二类水污染物、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 11.第10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水污染物具体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污染物名称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产排污系数的污染物名称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污染物指标”填写。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 12.第11栏“危险废物污染物子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13.第12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抽样测算”。 14.第13栏“执行标准”: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 15.第14栏“标准浓度值”: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 16.第15栏“计税基数单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母项填写,即填写前述适用产排污系数表中的产品产量或原材料耗用量单位。 17.第16栏“污染物单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18.第17栏“产污系数”: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 19.第18栏“排污系数”: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 20.第19栏“贮存情况”:填写贮存场所(设施)名称。 21.第20栏“处置情况”:填写处置单位。 22.第21栏“综合利用情况”:填写综合利用方式。综合利用方式填写“金属材料回收”“非金属材料回收”“能量回收”或“其他方式”。 23.第22栏“是否昼夜产生”:填写“是”或“否”。 24.第23栏“标准值——昼间(6时至22时)”:按照所属声功能区的执行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填写。其中功能区类型可以分为0类、1类、2类、3类、4a类或4b类。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5.第24栏“标准值——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按照所属声功能区的执行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填写。其中功能区类型可以参照第23栏“标准值——昼间(6时至22时)”中的分类。 二、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 1.第1栏“税源编号”:税源基础信息采集后,填写征管系统赋予的税源编号。 2.第2栏“税款所属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3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 4.第4栏“污染物类别”: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污染物类别。 5.第5栏“水污染物种类”: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水污染物种类。 6.第6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污染物名称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海洋工程相应水污染物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水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7.第7栏“危险废物污染物子类”: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危险废物污染物子类。 8.第8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9.第9栏“废气(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的填写该项。 10.第10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填写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 11.第11栏“月均浓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12.第12栏“最高浓度”: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13.第13栏“计算基数”: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 14.第14栏“产污系数”: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产污系数。 15.第15栏“排污系数”: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排污系数。 16.第16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填写当月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数量。 17.第17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的固体废物数量。 18.第18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19.第19栏“本月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填写当月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固体废物数量。 20.第20栏“噪声时段”:填写“昼间”或“夜间”,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的,应分别填写。 21.第21栏“监测分贝数”:填写实际监测的最高分贝数,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填写。 22.第22栏“超标不足15天”:超标天数区分昼、夜,分别计算。噪声源超标不足15昼(夜)的,填写“是”;达到或超过15昼(夜)的,填写“否”。 23.第23栏“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的填写“是”;其他情况填写“否”。 24.第24栏“特征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填写,如“牛”“猪”“鸡”“床”等。 25.第25栏“特征单位”:填写“特征指标”的具体单位,如“头”“羽”“张”“吨”等。 26.第26栏“特征指标数量”: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若“特征指标”是“牛”的,填写具体头数,如“500”。 27.第27栏“特征系数”:填写参与污染当量数计算的系数项。 28.第28栏“污染物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不等于第9栏×第10栏。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气(废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1000)(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M(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污染物单位”为吨时,M为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M为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M为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M为0.000001。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当污染物是“pH值”“大肠菌群数(超标)”“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时,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当污染物是“色度”时,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色度超标倍数。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含综合利用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29.第29栏“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30.第31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31.第32栏“单位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32.第34栏“本期减免税额”:享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免税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ד单位税额”×N(N为减免幅度,包括25%、50%、100%);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本月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ד单位税额”。【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展开】 | 【展开】 |
十三、烟叶税纳税人 | |||||||||
(一) | 烟叶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税款所属期限:纳税人申报烟叶税所属期的起止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 2.烟叶收购价款总额:必填。填写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3.税率:填写烟叶税适用税率。烟叶税的税率为20%。【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展开】 | 【展开】 |
十四、车船税纳税人 | |||||||||
(一) |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车辆税源明细 1.车牌号码: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必填。根据车辆悬挂号牌填写。 2.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3.车辆类型: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所载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4.车辆品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必填。根据机动车行驶证同名栏目所载信息,或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车辆品牌填写。 5.车辆型号: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必填。根据机动车行驶证同名栏目所载信息,或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车辆型号填写。 6.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必填。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写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写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7.排(气)量:乘用车,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8.核定载客:客车,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9.整备质量: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10.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11.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12.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必填。填写盗抢、报废、灭失的当月。 船舶税源明细 1.船舶登记号: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写。 2.船舶识别号: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写。 3.船舶种类: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4.中文船名: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写。 5.初次登记号码:选填。根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材料填写。 6.船籍港: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必填。根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材料填写。 7.发证日期: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必填。根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材料填写。 8.取得所有权日期:必填。填写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日期。 9.建成日期:选填。填写船舶建成的日期。 10.净吨位: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写。 11.主机功率:拖船,必填。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12.艇身长度:游艇,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报。 13.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14.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15.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必填。填写盗抢、报废、灭失的当月。【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
审查标准 1.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时,或相关税源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的。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不涉及此环节 | 不涉及此环节 |
审查标准 不涉及此环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送达方式 | |||
---|---|---|---|
![]() |
无
《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
结果名称 | 《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第二条 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第三条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税总函〔2016〕30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增加《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0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哪些信息发生变化,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 |
---|
"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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