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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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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密云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 2.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条)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其中,提交资料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咨询辅导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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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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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41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MB0223044J300203004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223044J300203004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第一税务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查询:(01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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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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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其中,提交资料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股权转让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股权转让合同应有交易双方签字、盖章。 2. 股权转让合同为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 3. 股权转让合同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展开】 | 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展开】 |
或股权转让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股权转让协议应有交易双方签字、盖章。 2. 股权转让协议为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 3. 股权转让协议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展开】 | 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展开】 | |
二 | 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需提供转让前及转让后架构图; 2.股权架构图为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 3.股权架构图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展开】 | 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展开】 |
三 |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财务、会计报表所属年度应为转让交易发生时点的上两个年度。 2.财务、会计报表为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 3. 财务、会计报表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展开】 | 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展开】 |
四 | 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情况说明应有提供方签字、盖章。 2. 情况说明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展开】 | 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展开】 |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还应报送 | |||||||||
(一) |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信息应有提供方签字、盖章。 2. 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信息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展开】 | 【展开】 |
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执行过程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执行过程信息应有提供方签字、盖章。 2. 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执行过程信息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展开】 | 【展开】 | |
(二) |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方面的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信息为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 2. 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信息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展开】 | 【展开】 |
内外部审计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审计报告等材料应有出具方签字、盖章。 2. 内外部审计情况为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 3. 内外部审计情况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展开】 | 【展开】 | |
(三) | 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资产评估报告应有评估机构签字、盖章。 2. 资产评估报告为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 3. 资产评估报告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展开】 | 【展开】 |
其他作价依据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作价依据说明为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 2. 作价依据说明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展开】 | 【展开】 | |
(四) |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为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 2.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展开】 | 【展开】 |
(五) | 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基本证据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为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 2. 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其中,提交资料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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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税务局职责范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报送条件;2.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其中,提交资料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税务局职责范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报送条件;2.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其中,提交资料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且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盖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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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
结果名称 | 《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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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其他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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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第十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非居民企业将直接持有的中国应税财产转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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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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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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