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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密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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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密云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自助在网上办理信息查询业务,无需审查。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咨询辅导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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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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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51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MB0223044J300203005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MB0223044J300203005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密云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查询:(01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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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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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其他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展开】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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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自行网上查询 |
审查标准 申请人自助在网上办理信息查询业务,无需审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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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获取相应信息 |
审查标准 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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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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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 |
结果名称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结果.docx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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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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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查询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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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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