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TEMY201905232152233110224H4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28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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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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