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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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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档案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2)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30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 (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 (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 (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 (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 (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 (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 (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 (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 (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 (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 (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 (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 (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 (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 (十九)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来源《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3)利用者利用区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遭到拒绝的,可向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科室提请审查申请该事项。如通过窗口/快递申请办理,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应齐全、清晰,使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或附本人签名;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或附本人签名。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的予以受理。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5263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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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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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5100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57X63111051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57X6311105100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档案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052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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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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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关于申请材料的介质说明: 1.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纸质版材料; 2.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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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批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格式应与范本一致。如通过窗口/快递申请办理该事项,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应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或附本人签名;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该事项,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或附本人签名; 2.内容不能有遗漏,无明显文字错误,填写信息真实有效; 3.申请人为单位的,.单位名称和营业执照信息填写一致,法人要与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一致加盖单位公章,公章与申请表中的单位名称一致,盖章覆盖申请日期;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名称与身份证明姓名一致,在指定位置使用黑色签字笔或碳素墨水钢笔签署,签字应字迹清晰、易于辨认;签名人应与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一致。 4,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关于申请材料的介质说明: 1.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纸质版材料; 2.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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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1.利用者利用区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遭到拒绝的,利用者向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审查申请;2.可通过窗口申请、快递申请、网上申请办理该事项。申请材料应与范本一致。如通过窗口/快递申请办理该事项,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应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或附本人签名;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该事项,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或附本人签名;3.自然人申请人签字时,均使用黑色签字笔或碳素墨水钢笔签署,必须签全名(与身份证明姓名一致),签字应字迹清晰、易于辨认;4.内容不能有遗漏,无明显文字错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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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1.格式与范本是否保持一致;2.纸质版材料是否采用A4纸打印;3.材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错漏; 4.申请人为单位的,是否加盖单位公章,公章是否与申请表中的单位名称一致,盖章是否覆盖申请日期;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在指定位置签名,签名人是否与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一致。签字是否使用黑色签字笔或碳素墨水钢笔签署,签字是否字迹清晰、易于辨认。若字迹潦草,综窗人员无法辨认的,需退回重签。【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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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作出准予/不准予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材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错漏;2.申请人为单位的,是否加盖单位公章,公章是否与申请表中的单位名称一致,盖章是否覆盖申请日期;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在指定位置签名,签名人是否与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一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进行审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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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不予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决定书 2、准予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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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不予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不予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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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不予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决定书.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准予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准予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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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准予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决定书.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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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展开】 |
【规范性文件】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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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档发〔1991〕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30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 (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 (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 (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 (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 (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 (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 (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 (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 (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 (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 (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 (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 (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 (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 (十九)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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