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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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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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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互联网或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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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互联网或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04421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002001 事项编码 1111022856361642303002014002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856361642303002014002001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查询:(010)69044210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6904421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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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选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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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1、单位信息变更是否网上受理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按照要求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一、有共享数据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无共享数据的,需提交材料办理: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2.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来源:《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4.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5.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来源:《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第三条)【展开】【展开】
(二)、未获取到共享数据,变更法人时另需提供
1变更后的单位成立证照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证照在有效期内,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2.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来源:《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4.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5.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来源:《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第三条)【展开】【展开】
2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2.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来源:《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4.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5.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来源:《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第三条)【展开】【展开】
(三)、未获取到共享数据,变更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类型、经费来源、改革后事业单位类型、编制人数等关键信息时另需提供
1变更后的单位成立证照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2.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来源:《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4.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5.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来源:《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第三条)【展开】【展开】
2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注意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应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2、许可文件应在有效期之内; 3、许可证或批复上的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信息应与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相符。【展开】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2.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来源:《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4.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5.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来源:《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第三条)【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按照要求报送
显示更多

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材料齐全,予以受理;(2)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互联网或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5个工作日审核人员(1) 确认无误,通过审核;(2) 发现错误当场修改

    审查标准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互联网或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www.bjrbj.gov.cn/csibiz/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结果名称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展开】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展开】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展开】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展开】
【部门规章】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18〕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四、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展开】

是否收费:

1、企业单位名称及法人信息变更是否需要到窗口办理
企业单位名称及法人信息变更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推送变更信息,不需要到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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