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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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来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2.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缺项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449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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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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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501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8000108118F3111015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000108118F311101501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044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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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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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事项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企业名称与燃气经营许可证一致; 2.燃气经营许可证写明有效期;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期间对其供应范围内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供应保障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批准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事项的办理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审核。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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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X X 区 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受理证明书》,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X X 区 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综合窗口受理要点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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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出具《X X 区 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决定书》,根据是否符合审查标准,在决定书中明确是否予以批准 |
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批准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事项的办理条件。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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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批准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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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批准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批准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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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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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2010〕58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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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第二款,燃气供应企业未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用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造成损害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需要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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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并已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了妥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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