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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000MB0223044J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密云区税务局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11100000MB0223044J3002030013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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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密云区税务局
110118000000
第一税务所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1、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合并、分立的企业决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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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密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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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密云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合并、分立的企业决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时间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咨询辅导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基本编码 002030013000 事项编码 11100000MB0223044J3002030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MB0223044J300203001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第一税务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办税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查询:(010)12366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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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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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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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时使用。 2.合并(分立)原因:填写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中确认的合并或分立原因。 3.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填写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文号和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只填写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 4.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前的所有纳税人情况。是否欠税栏按照有无欠税填“是”或者“否”。 5.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时所有各方的欠税情况 6. 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后的所有纳税人情况。 7.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由报告的纳税人填写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包括:资产的分配、主要业务的归属、人员安排等。【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展开】报送数量根据合并(分立)的单位数量决定【展开】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资料完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文号和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加盖公章。【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展开】【展开】
合并、分立的企业决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资料完整,提供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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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条件一次性退回补齐

    审查标准

    1、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 2、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活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条件一次性退回补齐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结果名称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131005003《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展开】

是否收费: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是否可全市通办?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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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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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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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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