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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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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已完成合同网上签约。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73号) “二、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6373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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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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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17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772X3001017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772X30010170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120.52.185.99/aestate/inc/login.a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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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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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见办理结果及样本),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将在预售项目的楼盘表上用褐色标识公示已联机备案的房屋。预购人可凭签约时设定的密码登陆交易管理网查询预售合同备案情况。 四、预购人为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的,应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预售项目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销售的,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后,该房屋办理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房屋权利人与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应当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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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已完成合同网上签约。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73号) “二、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见办理结果及样本),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将在预售项目的楼盘表上用褐色标识公示已联机备案的房屋。预购人可凭签约时设定的密码登陆交易管理网查询预售合同备案情况。 四、预购人为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的,应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预售项目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销售的,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后,该房屋办理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房屋权利人与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应当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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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 |
审查标准 申请人已完成合同网上签约。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73号) “二、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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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 |
审查标准 申请人已完成合同网上签约。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京建交〔2008〕273号) “二、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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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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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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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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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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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发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展开】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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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京建发〔2010〕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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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房屋退出管理。 (二)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 1.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处理。 2.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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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7〕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条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咨询电话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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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9063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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