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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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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是在本市范围内合法登记或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自愿接受协议管理,经评估后符合定点资格,为残疾儿童提供非医疗康复服务的各类机构。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开办并为残疾儿童提供有效康复服务1年以上,具有民办非企业或企业等法人资格,具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的康复机构。企业经营范围要包含“残疾康复训练服务(非医疗)”等内容。 (二)服务场所的场地环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服务能力等符合《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经评估分值在80分及以上。 (三)服务场所符合消防、安全、市场监管、卫生、住房建设等管理部门要求,建筑、消防、特种设备等达到国家现行相关建设标准。 (四)在“信用中国(北京)”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责任事故。 (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健全、完善的服务管理、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家长联系与培训等制度,最近3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109593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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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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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73039001 | 事项编码 | 1111022800010826513112073039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00010826513112073039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1095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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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各区残联按以下程序办理确定定点机构资格相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区残联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机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材料不齐全的允许其在被退回的10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条件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区残联会同民政等登记管理部门对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建筑安全等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现场评估。 (三)现场评估:区残联通过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等形式依据《准入标准》对机构进行现场评估。提供2种及以上服务类别的机构,分别按照《准入标准》涉及服务类别要求予以评估。 (四)结果反馈:现场评估后,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的结论。 (五)社会公示:区残联将评估通过的申请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资格的,经报区残联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为定点机构。 (六)签订协议:区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平台录入定点机构信息。区残联向社会公布定点机构名单、基本情况,供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家庭自主选择。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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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内容均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检查是否信息一致无误; 2、检查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展开】 |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残发[2015]16号;《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21〕24号【展开】 | 【展开】 |
二 | 申请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查法人证书副本有效性,是否过期; 2、所提交法人证书副本电子版要求有申请机构盖章;【展开】 |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查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性,是否过期 2、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要求申请机构盖章【展开】 |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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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过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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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条件审核通过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4)对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建筑安全等进行查验。【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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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专家评估通过 | |
审查标准 服务场所的场地环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服务能力等符合《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经评估分值在80分及以上。【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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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7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公示通过并上会审议 |
审查标准 区残联将评估通过的申请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资格的,经报区残联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为定点机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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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签订协议 |
审查标准 区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平台录入定点机构信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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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信息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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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信息 | |
结果名称 |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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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服务协议书) |
结果样本 | 服务协议(范本).docx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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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残发〔2019〕42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的康复权益,进一步完善康复保障制度,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促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报告,年龄0—15周岁的残疾人。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报告由市残联和市卫生健康委共同指定的残疾儿童诊断机构开具。 第四条 坚持弱有所扶原则立场,落实“人群全覆盖、政策全覆盖、关爱全覆盖”要求,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实行兜底保障。运用信息化手段,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社会化康复服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均可按规定享受康复补贴。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补贴标准和相关要求由《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目录》(以下简称《儿童基本康复目录》)确定。 《儿童基本康复目录》由市残联制定并适时修订。 第六条 建立“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公示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和康复机构信息,开展网上申请、审批和康复服务监管。 第七条 已纳入《儿童基本康复目录》的康复项目不再纳入各级残联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 残疾儿童申请基本康复服务,应通过“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提交康复需求,提出康复申请。 残疾儿童康复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审批。 第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应在符合相关工作标准的康复定点机构进行。持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报告申请康复补助的残疾儿童,应每年到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共同指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按康复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申请康复服务项目。 第十条 医疗类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确定。非医疗类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按规定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区残联应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在市残联制定的《基本康复目录》 基础上,扩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内容,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诚信系统。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康复补贴资金,违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康复定点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实施过程监控、康复效果分析和社会效益评价,完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提升康复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 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残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市残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013 年 9 月 15 日印发的《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京残发[2013]37 号)同时废止。【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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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残发〔2020〕5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京残发〔2019〕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龄0-15周岁(不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儿童或疑似残疾儿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疑似残疾儿童是指符合残疾相关标准,由残疾诊断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儿童。 第四条 市残联在“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申请审核与审批工作,公示服务内容,对康复服务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康复目录 第五条 市残联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委员会,制定《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目录》(以下简称《基本康复目录》)。残疾儿童康复专家委员会由康复专业人员、残疾人代表和行业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基本康复目录》规定各残疾类别的基本康复项目内容、服务方式、补贴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基本康复目录》按个训课、小组课和集体课三种服务方式分别规定康复项目的补贴标准。 《基本康复目录》按天、月和年分别规定康复项目的补贴额度。 第八条 《基本康复目录》中无发改委定价的康复项目,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对康复项目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按要求向市残联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基本康复目录》由市残联公布。市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供给情况,适时对《基本康复目录》进行修订并公开发布。 第三章 康复机构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包括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第十一条 机构认定 (一)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残联共同认定,为疑似残疾儿童提供诊断评估服务。 (二)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残联共同认定,为残疾儿童开展功能和能力评估服务,提供康复建议。 (三)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分为以下三类。 1.医疗类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由市残联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发文认定。 2.非医疗类机构由市残联或会商有关部门组织认定。 3.本市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按规定程序产生后,在市残联官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实行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 (一)医疗类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服务质量评价,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二)非医疗类机构由认定单位制定工作标准,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 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申请基本康复服务,登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提出申请,或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疑似残疾儿童首次申请基本康复服务,应到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接受诊断评估。儿童残疾诊断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疑似残疾儿童诊断信息上传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 疑似残疾儿童可在接受评估10个工作日后,登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上传残疾儿童家庭户口本首页和残疾儿童本人页照片,或向街道(乡、镇)出示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康复评估 1.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康复评估。 2.疑似残疾儿童首次申请基本康复服务不需进行康复评估,再次申请基本康复服务,应到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接受康复评估。 3.残疾儿童康复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康复评估信息上传“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康复评估报告自上传系统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提交康复服务申请后,应在市残联发布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名单中,按儿童的残疾类别自主选取相应的康复机构。 残疾儿童(包括多重残疾儿童)每次申请只能选取一家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第十八条 区残联应在接到残疾儿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未通过审批的,区残联应在自接到残疾儿童康复申请的9个工作日内,向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告知未通过结果及依据。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申请的基本康复服务,自区残联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五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提交的申请经区残联审批通过后,方可到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康复训练。 第二十一条 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按相应的医疗服务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评估、康复服务。 非医疗类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区残联审批通过的康复项目,为在本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开展功能与能力评估,结合残疾儿童状况及其家长(监护人)要求,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计划、与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 第二十二条 康复服务协议应明确如下内容: (一)残疾儿童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残疾儿童接受的基本康复项目及单项收费标准、服务频次、月度服务总费用。 (四)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要求或同意由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康复项目及服务费用。 (五)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需自付非基本康复服务与生活费用。 (六)费用支付方式。 (七)机构和家长(监护人)对残疾儿童安全监管责任。 (八)服务期限和地点。 (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相关工作规范,为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家长(监护人)培训和指导工作,按要求填写康复服务档案,并上传至“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要求更换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六章 补贴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基本康复目录》规定的标准享受补贴。超出《基本康复目录》规定的补贴额度或在《基本康复目录》之外选择的康复项目所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应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负担。 第二十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费用由其家长(监护人)先行垫付。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应持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开具的有效发票、收费明细单和“残疾人一卡通”或银行卡到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残联领取补助,原则上每季度可领取一次。 第二十七条 残疾儿童户籍发生迁移的,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应及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在户籍迁移前发生的补贴资金由原户籍所在地区残联负责结算,在户籍迁移当月及以后发生的补贴资金由新迁移户籍所在地区残联负责结算。 残疾儿童迁移户籍、更换康复机构,所产生的康复服务补贴资金应按月或年累计。残疾儿童当月或年所享受的康复补贴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基本康复目录》规定的补贴上限。 第二十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资金,由各区残联测算并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区可根据市残联制定的《基本康复目录》,由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有关工作要求,遵守行业服务规范,履行服务合同约定条款,为残疾儿童提供科学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经营活动或服务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规定的,或者服务质量、服务要求不能兑现其书面承诺的,认定单位应暂停其定点资格,责令其整改,整改无效应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诚信系统。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将机构发生的虚假广告宣传、骗取补贴资金、伪造服务记录、提供劣质服务、欺瞒检查监督,以及其他背离儿童康复目标、伤害残疾儿童的等行为,纳入“负面行为清单”,对失信机构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通报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非医疗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标准,严明服务规范,严格康复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定期开展康复服务质量评估,严查违法违规服务行为,将服务条件不具备、服务要求不达标、服务质量不合格的机构依规查处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残联会同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残联、教委、民政、卫生健康和财政等部门应联合建立和落实监督考核机制,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标准对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开展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残疾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市残联印发的《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发〔2013〕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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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残发〔2024〕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管理,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残联发〔2021〕49号)《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京残发〔2019〕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定点机构是在本市范围内合法登记或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自愿接受协议管理,经评估后符合定点资格,为残疾儿童提供非医疗康复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 协议管理是指各级残联组织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实施的动态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市残联负责全市定点机构建设管理的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各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市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相关规定,选择确定定点机构并对定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市民政局指导各区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民办非企业定点机构的材料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营利性定点机构的主体登记信息比对工作。 第五条 定点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合法权益、人身安全等。 第六条 确定定点机构的原则是: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服务;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 第七条 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开办并为残疾儿童提供有效康复服务1年以上,具有民办非企业或企业等法人资格,具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的康复机构。企业经营范围要包含“残疾康复训练服务(非医疗)”等内容。 (二)服务场所的场地环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服务能力等符合《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经评估分值在80分及以上。 (三)服务场所符合消防、安全、市场监管、卫生、住房建设等管理部门要求,建筑、消防、特种设备等达到国家现行相关建设标准。 (四)在“信用中国(北京)”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责任事故。 (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健全、完善的服务管理、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家长联系与培训等制度,最近3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八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机构通过“北京市残疾人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上传机构基础信息、消防安全、承诺书、机构法人证书照片等材料。 第九条 各区残联按以下程序办理确定定点机构资格相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区残联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机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材料不齐全的允许其在被退回的10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条件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区残联会同民政等登记管理部门对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建筑安全等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现场评估。 (三)现场评估:区残联通过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等形式依据《准入标准》对机构进行现场评估。提供2种及以上服务类别的机构,分别按照《准入标准》涉及服务类别要求予以评估。 (四)结果反馈:现场评估后,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的结论。 (五)社会公示:区残联将评估通过的申请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资格的,经报区残联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为定点机构。 (六)签订协议:区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平台录入定点机构信息。区残联向社会公布定点机构名单、基本情况,供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家庭自主选择。各区认定的定点机构可服务全市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政策的儿童。 (七)备案:在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区残联将定点机构情况(名称、地址、联系人、服务类别等)报市残联进行备案。 (八)其他:申请机构在公示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未与区残联签订协议的,视作申请终止。定点资格申请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进行。 第十条 没有通过审核或现场评估的申请机构在收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区残联申请复审。区残联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进行复评,做出是否通过审核评估的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区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具体内容由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确定,并注意吸收定点机构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以上,原则上不超过3年。协议期满前3个月内,定点机构根据需要向所在区残联提出续签协议申请,区残联组织做好机构重新认定、续签协议等工作。协议期满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主动退出。 第十三条 各区残联负责对辖区定点机构事宜进行协调、沟通、解释等。 第十四条 定点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 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确的服务协议。具体载明事项参见《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定点机构应按照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和服务协议有关要求为残疾儿童进行评估、制定计划、提供服务,认真做好康复服务记录,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配合各区残联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残联组织提供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定点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政策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培训,设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残联申请办理信息变更,区残联将变更信息录入平台,未按规定办理的暂停执行服务协议。定点机构服务场所变更的,需区残联现场评估合格后,方可向区残联申请信息变更。定点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残联申请信息变更,区残联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在平台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 定点机构可自愿申请退出,退出时需向机构所在地区残联提出申请,由区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备案,并向全市公布。 第十九条 定点机构需要停业(歇业)1个月及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区残联报告,停业(歇业)期间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定点机构被暂停执行服务协议的,如需恢复,应当及时向区残联提交恢复执行服务协议的申请。区残联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期恢复执行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区残联终止服务协议并撤销定点资格,并报市残联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定点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服务协议: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书出现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情形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服务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费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康复补贴资金的。 (四)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五)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 (六)造成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健康等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三条 市残联采取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等形式对定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由各区残联组织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区残联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区残联和定点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所签署服务协议。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依法依规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定点机构履行服务协议、保障残疾儿童康复安全及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定点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终止与定点机构的服务协议。对定点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类康复机构定点资格认定等工作按照《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等文件要求进行。具备教育资质的机构,其定点机构资格认定、协议管理等工作由区残联参照本办法会同辖区教育等部门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区残联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现有定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或直接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 各区残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21〕24号)即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快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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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要求提交完整申请材料,提交材料保证正确无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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