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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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4429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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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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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21058004 | 事项编码 | 11110228335493628D3110121058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335493628D3110121058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044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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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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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填表要求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3.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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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机构变更许可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材料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 2.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核实原件留原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展开】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展开】 |
三、凡变更项目都需提供相对应的有效力的变更凭证,并将所提供的凭证逐项列于此栏中(变更后单位地址在登记注册书中注明,不在单独提供材料) | |||||||||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 |||||||||
1 | 法定代表人任职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变更服务项目 | |||||||||
1 | 新开展服务项目的设备情况、技术人员资格及新开展服务项目的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填表要求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3.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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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齐全,同意接收;2.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材料。 |
审查标准 按照提交材料清单,提供全部材料(“原件1份仅供查验”者,可用复印件代替)。【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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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信息中申请机构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同意受理;2.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原因和应补齐补正的材料。 |
审查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符合条件,审核通过;2.不符合条件,审核不通过。 |
审查标准 予以审批的条件:1、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涉及地址变更、新增地址、新增服务项目等,经现场审核,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要求; 3、不涉及场所改变、新增项目的,变更法人或机构名称的,经查验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不予通过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审核不通过。【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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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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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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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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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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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开展产前诊断以及具体技术服务项目;经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怎样提高办事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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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符合要求,准备齐全;2.缩短审核审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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