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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密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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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中共北京市密云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成立前: (1)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2)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3)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4)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5)本市五大宗教团体共同发起成立的,由市民族宗教委受理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由五大宗教中部分宗教团体发起成立,或者由区宗教类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人士发起成立的,由各区民族宗教部门受理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6)由两个本市民族类社会团体共同发起成立的,由市民族宗教委受理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由一个本市民族类社会团体发起成立,或者由区民族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族界人士发起成立的,由各区民族宗教部门受理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2.宗教团体变更前: (1)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 3.宗教团体注销前: (1)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4282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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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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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41010001 | 事项编码 | TE01237643MYWTZB073000141010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01237643MYWTZB073000141010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中共北京市密云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查询:(010)69042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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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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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资金及场地情况说明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核对情况说明与其他材料各项内容是否一致;2.确认情况说明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3.核对情况说明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核对情况说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条例》【展开】 | 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二 | 宗教团体组成人员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核对拟成立的宗教团体组成人员的情况表与其他材料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条例》【展开】 | 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三 | 单位管理制度和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核对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与其他材料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条例》【展开】 | 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四 | 拟成立宗教团体有关本宗教基本情况介绍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确认基本情况介绍表与其他材料各项内容一致; 2.确认基本情况介绍表内容齐全、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基本情况介绍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条例》【展开】 | 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五、告知方式办理 | |||||||||
(一)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符合法律规定和形式【展开】 | 告知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告知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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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成立前: (1)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2)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3)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4)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5)本市五大宗教团体共同发起成立的,由市民族宗教委受理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由五大宗教中部分宗教团体发起成立,或者由区宗教类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人士发起成立的,由各区民族宗教部门受理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6)由两个本市民族类社会团体共同发起成立的,由市民族宗教委受理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由一个本市民族类社会团体发起成立,或者由区民族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族界人士发起成立的,由各区民族宗教部门受理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2.宗教团体变更前: (1)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 3.宗教团体注销前: (1)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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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4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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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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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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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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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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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此事项多长时间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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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时限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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