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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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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含已建成未备案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及时向实验室所在地(移动式实验室设立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参考附件1)、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实验室平面布局图、实验室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和检测报告、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等。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6856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公共服务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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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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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806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8281311101806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8281311101806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068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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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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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表前请对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等进行认真评估,确保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2.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本表格填写一式三份。 4.无实验室设立单位盖章及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无效。 5.有关栏目空格纸面不够,可另附页。【展开】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展开】 | 【展开】 |
二 |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标注企业名称 2.加盖公章 3.标记日期【展开】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展开】 | 【展开】 |
三 | 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标注企业名称 2.加盖公章 3.标记日期【展开】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展开】 | 【展开】 |
四 | 实验室主要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检测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检测报告可自行提供,也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展开】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展开】 | 【展开】 |
五 | 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实验室备案前,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就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展开】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展开】 | 【展开】 |
六 | 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承办人网上核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此材料申请人不需提交,由承办人网上予以核验。【展开】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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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备案通过或不通过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表格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材料齐全,表格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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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备案通过或不通过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表格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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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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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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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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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农办牧〔2024〕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完善备案工作制度,规范实验室备案内容与程序,现就做好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制度,督促实验室设立单位主动备案;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应备尽备、底数明晰,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统一备案内容 (一)明确备案范围。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均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统一备案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工作。 (三)严格备案标准。备案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2010)、《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2015)等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不同实验间,作为一个实验室备案;采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验室,分别单独备案。 (四)确定备案要素。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基本情况、实验室负责人情况、工作人员情况、平面布局、主要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拟从事的实验活动范围等。 三、规范备案程序 (一)自我评估。实验室备案前,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就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自我评估。 (二)提交材料。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含已建成未备案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及时向实验室所在地(移动式实验室设立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参考附件1)、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实验室平面布局图、实验室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和检测报告、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等。 (三)材料审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实验室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且备案信息完整的予以备案,发放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凭证(参考附件2)。材料不齐全或者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在及时补正后,再予备案。 四、强化监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全国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完善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已出台的备案管理办法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要组织修订完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教育、科技、海关、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实验室备案工作。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指导意见另行制定。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强化备案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备案工作机制,指导辖区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备案宣传,督促实验室落实生物安全主体责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在发放备案凭证后,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备案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实验室备案材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通知实验室及时更新备案信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等)、实验活动范围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其中,涉及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实验活动范围发生变更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再次自我评估(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并提交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移动式一级、二级实验室需异地使用的,应当提前将实验室原备案材料、工作地点、时间安排、实验活动内容、实验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等信息向原备案部门和使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接受使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实验室不再从事实验活动的,应由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平台建设运维工作,并制定信息填报指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每年按指南要求组织辖区内备案实验室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填报,逐步完善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系统数据。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加快办理? |
---|
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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