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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密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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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密云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符合北京密云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心连心热力)范围内区域热源新发展用户;2、申报材料齐全;3、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六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0816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三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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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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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82001000 | 事项编码 | 91110228102987336H311208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91110228102987336H3112082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密云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285号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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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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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总体要求内容如下:1、热用户入网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2、申报资料齐全;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用户用热报装卡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①用户用热报装卡单位名称要与法人资质材料和用热建筑的权属材料的单位名称一致;②用户用热报装卡应为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③用户用热报装卡内容不可空项,内容填写齐全,画出用热地理位置示意图。填写用热申请报告时,请将申请用热项目的基本概况表述出来,如规划建筑面积、供热类型、计划用热时间及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等;④用户用热报装卡原件所加盖公章要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展开】 | 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二、用热建筑的权属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名称要与报装单位名称一致;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要在使用期限内;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致;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所加盖公章要与权利人名称一致。【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展开】 | 【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名称要与报装单位名称一致;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一致;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所加盖公章要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一致。【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名称要与报装单位名称一致;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一致;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许可证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所加盖公章要与建设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展开】 | 【展开】 | |
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位名称要与报装单位名称一致;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与复印件一致;③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所加盖公章要与建设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展开】 | 【展开】 | |
三、法人资质材料 | |||||||||
(一)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①营业执照单位名称要与报装单位名称一致;②营业执照要在有效期内;③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一致;④营业执照复印件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⑤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加盖公章要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展开】 | 【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名称要与报装单位名称一致;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要在有效期内;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致;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所加盖公章要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展开】 | 【展开】 | |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名称要与报装单位名称一致;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要在有效期内;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致;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所加盖公章要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总体要求内容如下:1、热用户入网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2、申报资料齐全;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电话通知受理并发放回执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城服集团(原心连心热力)区级事项首席代表或进驻工作人员 | 签订供热入网协议 |
审查标准 1.符合城服集团(原心连心热力)范围内区域热源新发展用户;2.申报材料齐全;3.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城服集团(原心连心热力)区级事项首席代表或进驻工作人员 | 1、供热报装业务受理回执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供热报装业务受理回执 |
送达方式 | |||
---|---|---|---|
![]() |
无
供热报装业务受理回执 | |
结果名称 | 供热报装业务受理回执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回执) |
结果样本 | 供热入网受理回执.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市政接入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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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市政接入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审改办函〔202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提升市政接入水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果业务办理人为非产权单位人员,需要提交哪些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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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接受产权单位报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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