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北京市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教委
  • 市科委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民族宗教委
  • 市公安局
  • 市民政局
  • 市司法局
  • 市财政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城市管理委
  • 市交通委
  • 市水务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商务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应急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计局
  • 市广电局
  • 市文物局
  • 市体育局
  • 市统计局
  • 市园林绿化局
  • 市金融管理局
  • 市国动办
  • 市知识产权局
  • 市医保局
  • 市粮食和储备局
  • 市中医局
  • 市药监局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文化执法总队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市档案局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电影局
  • 市版权局
  • 市政府侨办
  • 市贸促会
  • 市委编办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市保密局
  • 市总工会
  • 市残联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市地震局
  • 市气象局
  • 市烟草专卖局
  •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 北京邮管局
  • 市排水集团
  • 市电力公司
  • 市热力集团
  • 北信基础设施公司
  • 市自来水集团
  • 市燃气集团
  • 北京铁塔公司
  • 副中心管委会
  • 临空区(大兴)管委会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北京海关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常见问题

1、什么情况下监控平台需要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十一条规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按照上述要求,以下6种情况需要进行备案:1、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新进入市场时;2、已备案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3、道路运输企业使用自建平台;4、道路运输企业自建平台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

2、必须进行技术联调吗?在联调前可以开展业务吗?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十五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按照上述要求,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技术联调,并且在联调前不能开展相关业务。

3、如何进行技术联调?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101号)第三条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相关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不再要求取得检测报告。新建设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开发,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备案。

4、提供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地图授权使用文件法律依据是什么?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2017)、国家测绘局《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测图字[2007]7号)明确要求:电子地图应使用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地图;未依法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因此要提供电子地图所有方的授权文件,且应明确注明电子地图的审图号。

5、提供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备案证明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2017)、《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GB/T 22239-2019)要求:平台应满足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第3级及以上安全要求。需要通过本市网安部门的备案和测试,取得和提供加盖备案公安机关公章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