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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密云区鼓楼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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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鼓楼街道办事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50号)文件 第二条)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必须签字.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鼓楼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17:00-17:30(延时服务需预约);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鼓楼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08726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北京市密云区鼓楼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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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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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41044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8779542400A5112041044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779542400A5112041044002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鼓楼街道办事处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北京市密云区鼓楼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9087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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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区街)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在校生向学校申请参保,其他人员在参保的街道社保所申请参保。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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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证件要求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50号)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提交本人电子照片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提交本人户口簿、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无基本医疗保障证明。 (二)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提交本人户口簿、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及结婚证明。 (三)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提交本人户口簿、由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和无基本医保障承诺书。 (四)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提交本人户口簿、本年度参加中、高考的准考证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五)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非本市户籍的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 (七)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进站函。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登记有该子女信息的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提交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书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九)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提交学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十)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提交本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十一)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专家就业合同、入选人才工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十二)在京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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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京籍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办理本人变更业务时,身份材料仅供核验,代办信息变更时,提供代办人和变更信息人员身份材料复印件。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展开】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展开】 | 真实有效【展开】 |
居民户口簿;非京籍人员还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新生儿参保需要提供出生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原件和复印件一致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证件要求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50号)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提交本人电子照片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提交本人户口簿、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无基本医疗保障证明。 (二)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提交本人户口簿、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及结婚证明。 (三)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提交本人户口簿、由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和无基本医保障承诺书。 (四)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提交本人户口簿、本年度参加中、高考的准考证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五)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非本市户籍的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 (七)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进站函。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登记有该子女信息的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提交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书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九)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提交学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十)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提交本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十一)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专家就业合同、入选人才工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十二)在京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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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街道经办人员 | 审核成功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并填报《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必须签字。【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街道经办人员 | 审核成功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并填报《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必须签字。【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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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街道经办人员 | 1、城乡居民人员增加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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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
城乡居民人员增加 | |
结果名称 | 城乡居民人员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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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通知.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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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7〕2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的参保服务工作,由本人或家属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各类学校负责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在校学生的参保服务工作,并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信息采集工作,并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加快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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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规范。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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