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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密云区檀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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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专项救助 第一节 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来源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四章) 2.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一)未纳入低保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急之用的人均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5倍且实物财产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可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须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收入、财产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可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来源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第七条)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规定的城乡低保分类救助不适用于城乡低收入家庭。 (来源于:《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4、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 5、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6、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密云区檀营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8:30-17:00,延时服务时间17:00-17:30(延时服务需预约);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密云区檀营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檀营北街2号院3号楼一层大厅;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03669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檀营北街2号院3号楼北京市密云区檀营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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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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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0802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924A3110708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8000107924A311070802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密云区檀营北街2号院3号楼北京市密云区檀营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036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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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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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承诺及授权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二)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获得的其他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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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如实填写;授权核对。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在有效期内,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承诺及授权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二)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获得的其他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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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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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材料齐备,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告知补齐相关材料。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相关材料; 3、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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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10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符合要求,予以通过。 |
审查标准 调查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主要采取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的方式;视情还可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必要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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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7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符合要求,予以通过。 |
审查标准 街道(乡镇)根据家庭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社区(村)务公开栏公示。【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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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5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符合要求,予以批准。 |
审查标准 未纳入低保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急之用的人均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5倍且实物财产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可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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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符合条件的,批准低收入家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
审查标准 家庭收入、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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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3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1、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
无
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章 专项救助 第一节 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第二款 本办法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户籍、身份、收入和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批准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发布。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 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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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 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十一、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可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城乡低保财产状况规定的,也可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规定的城乡低保分类救助不适用于城乡低收入家庭。【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加快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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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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