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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延庆区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900011776XN311023003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延庆区体育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延庆区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构 | 延庆区体育局 | ||
处罚的行为 | 对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举办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103306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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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 |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立案审批文书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告知书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部门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
依据名称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25号(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展开】 |
1、请问对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举办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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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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