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11784XY3110224N6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 处罚的行为 |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执法文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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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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