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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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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延庆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前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原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7:00,中午不休息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60号五层综合服务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10352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60号五层综合服务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www.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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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60号五层综合服务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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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34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9000117794C300012034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9000117794C3000120344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延庆区农业农村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60号五层综合服务窗口 电话查询:(010)69103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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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提交申请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全,如为纸质材料采用A4纸打印; 2.信息填写完整真实、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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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为纸质的,需采用A4纸打印; 2.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整真实、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前后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展开】 | 【展开】 |
二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由审批人员网上核查【展开】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展开】 | 无需提交,由审批人员核查【展开】 |
三 | 变更前的生猪定点屠宰证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出示变更前的纸质证书。【展开】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全,如为纸质材料采用A4纸打印; 2.信息填写完整真实、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受理通知单;2.不予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如为纸质需采用A4纸打印;2.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整真实、核查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前后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前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原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生猪定点屠宰证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生猪定点屠宰证 | |
结果名称 | 生猪定点屠宰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生猪定点屠宰证.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可以变更经营地点吗? |
---|
不可以,目前仅支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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