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延庆区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2、用人单位持《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或《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到区医(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填写规范,表格完整,加盖公章 | ||
| 办理时间 | 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7号主楼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14354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延庆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街57号主楼二层社保服务大厅3-7号综合窗口 【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2041044003 | 事项编码 | 11110229MB1919174N3112041044003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9MB1919174N311204104400302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延庆区医疗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操作指南的通知,该事项需现场办理。 | ||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