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11784XY311022493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第10条】【第2款】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第10条】【第3款】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1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10条】【第2款】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第10条】【第3款】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1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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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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