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0572311020735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区公安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区公安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延庆分局 | ||
处罚的行为 | 对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110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 | -- | |
立案 | -- | -- | |
调查决定 | |||
受案 |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 | 受案登记表 | |
调查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 | 传唤证、询问笔录 | |
取证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 | 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2条】【第1款】【第6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展开】 |
1、对行政处罚不服怎么办 |
---|
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