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委《关于通州区有机质资源生态处理站核准沼气发电项目的请示》(通城市管理委文〔2020〕92号)、《关于通州区有机质资源生态处理站沼气发电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通城市管理委文〔2020〕91号)收悉,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关于通州区有机质资源生态处理站沼气发电项目规划及土地使用情况征求意见的复函》、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北京市通州区有机质资源生态处理站沼气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通环审〔2020〕0052号)和通州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通州区有机质资源生态处理站沼气发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意见》(通政法风评备〔2020〕36号)等文件,经研究,原则同意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建设通州区有机质资源生态处理站沼气发电项目。现就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通州区有机质资源生态处理站沼气发电项目。
二、建设单位: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三、建设地点:通州区张家湾镇有机质资源生态处理站厂区内。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利用厂区内现有用地,新建2台2000千瓦沼气发电机组及配套烟气、热水余热利用系统。项目年发电量约3040万度,年余热供热量约2000万度。
五、投资情况:项目总投资3339万元。全部由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自筹解决。
六、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七、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确保安全设计、安全建设、安全投产;项目投产后,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安全运行等工作。
八、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项目单位应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重新核准。
九、本批复有效期2年。请据此办理项目其它有关手续。
十、该项目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文件要求,可按规定申请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
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