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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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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 第六条: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审批、备案。(来源: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第一条,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新政策对邀请台湾人士参加上述类型节目制作的人数不做限制,但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第四条,上述措施对香港、澳门地区同等适用。(来源:《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2月28日发布并施行);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来源:《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总局广发外字〔1999〕518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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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五层559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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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2801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11012801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11012801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65573;(010)891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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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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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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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港澳台从业人员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书面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聘用机构应当在与拟聘用的所有港澳台从业人员签订合同后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节目名称、港澳台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拟担任的角色、节目播出时间和播出平台; 2.拟聘用的港澳台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2)尊重中华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无违反公序良俗行为;(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记录;(4)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5)具备节目要求的工作技能、专业技能或【展开】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二 | 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一人一表,按照官网下载的模板填写齐全、完整,无空格; 2.须有拟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本人签字; 3.须有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总编室审查人员签字,有单位印章; 4.拟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照片清晰。【展开】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三 | 人员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人一页,正反面印在A4纸的同一页; 2.拟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是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须在有效期内。【展开】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展开】 | 提供拟聘请港澳台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展开】 |
四 | 节目提纲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不得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港澳台广播电视机构合作举办在境内外播出的晚会类节目,以及国际频道、频率确需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人员担任节目主持人的,应当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 2.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港澳台从业人员,在节目制作中应当言行得当,积极向上,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和引导作用; 3.节目提纲(脚本)或访谈提纲内容完整。担任表演嘉宾的须有曲目或歌词。【展开】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展开】 | 脚本【展开】 |
或访谈提纲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不得聘用外国人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外国广播电视机构合作举办在境内外播出的晚会类节目,以及国际频道、频率确需聘用外国人人员担任节目主持人的,应当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要求; 2.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外国人,在节目制作中应当言行得当,积极向上,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和引导作用; 3.节目提纲(脚本)或访谈提纲内容完整。担任表演嘉宾的须有曲目或歌词。【展开】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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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清晰、准确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来源: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第六条: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审批、备案。(来源:《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2月28日发布并施行)第一条,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新政策对邀请台湾人士参加上述类型节目制作的人数不做限制,但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第四条,上述措施对香港、澳门地区同等适用。(来源:《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总局广发外字〔1999〕518号)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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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 | 1.属于市广电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电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电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来源: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第六条: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审批、备案。(来源:《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2月28日发布并施行)第一条,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新政策对邀请台湾人士参加上述类型节目制作的人数不做限制,但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第四条,上述措施对香港、澳门地区同等适用。(来源:《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总局广发外字〔1999〕518号)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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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查意见。不予备案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
审查标准 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初审标准:1.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主持包括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在内的新闻类节目。 2.部分文艺、科教类节目,如有特殊需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不得参加制作固定栏目和系列性播出的节目;不得单独主持节目;不得参加主持直播节目。 3.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电视综艺类节目的,港澳台从业人员不得单独担任主持人;节目一般应在室内演播厅进行,以录制的方式播出。 4.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由市广播电视局初审通过后报总局审批。 5.当次申请仅限本期节目制作。【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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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4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不予备案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
审查标准 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初审标准:1.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主持包括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在内的新闻类节目。 2.部分文艺、科教类节目,如有特殊需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不得参加制作固定栏目和系列性播出的节目;不得单独主持节目;不得参加主持直播节目。 3.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电视综艺类节目的,港澳台从业人员不得单独担任主持人;节目一般应在室内演播厅进行,以录制的方式播出。 4.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由市广播电视局初审通过后报总局审批。 5.当次申请仅限本期节目制作。【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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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3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同意邀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复函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同意邀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复函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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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同意邀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复函 | |
结果名称 | 同意邀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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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同意邀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复函.jpg |
有效时间 | 一事一请示、一批复(当次批复仅限本期节目制作) |
无
【规范性文件】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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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广发外字〔1999〕269号,1999年5月21日起发布并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审批、备案。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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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2月28日发布并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新政策对邀请台湾人士参加上述类型节目制作的人数不做限制,但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第四条,上述措施对香港、澳门地区同等适用。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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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总局广发外字〔1999〕518号,1998年8月10日发布并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港澳台从业人员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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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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