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5]32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部令发布,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XX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申请信息完备,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96【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101903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3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39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商务部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96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此事项为全程网办事项,不需到现场提交材料。企业网上备案申请成功后,在国家商务部网站进行备案信息公示。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受商务部委托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备案网上申请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此事项已经全程网上办理。 2.(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 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国际快递”才能勾选特殊项目中的国际快递及后边两项业务。备案信息应与执照信息一致; 4.根据核准的经营范围勾选相应运输方式; 5.如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有“多式联运”字样,方可勾选“多式联运”。【展开】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展开】 | 按照系统要求将企业信息填报完整准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此事项为全程网办事项,不需到现场提交材料。企业网上备案申请成功后,在国家商务部网站进行备案信息公示。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5]32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部令发布,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XX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申请信息完备,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上报信息无误予以受理;信息有误,系统退回并告知其修改内容。 |
审查标准 办理企业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进驻工作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备案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国际物流”类似字样,运输方式与注册资金按法规要求相匹配。【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 | |
结果名称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信息公示) |
结果样本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
依据名称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第二款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 第四条 第三款 备案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第四条 第四款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印章,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展开】 |
【部门规章】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国气象局 |
---|---|
依据名称 |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要求,“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 各相关部门在本系统内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认可、使用、推广。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推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展开】 |
【部门规章】市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执行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依据名称 | 市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执行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工商发〔2018〕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工作目标:在本市外贸领域“多证合一”的基础上,按照《意见》及《通知》有关规定,将涉及的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通过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时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完成工商登记和相关事项备案。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多部门申请、重复填报,打通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 明确工作流程:在本市目前“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一网申报、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通过“e窗通”登记平台办理工商登记时,一并填报需合办的事项信息,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此事项是否需到现场提交材料? |
---|
此事项为全程网办事项,不需到现场提交材料。企业网上备案申请成功后,在商务部网上政务大厅进行备案信息公示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