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北京市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教委
  • 市科委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民族宗教委
  • 市公安局
  • 市民政局
  • 市司法局
  • 市财政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城市管理委
  • 市交通委
  • 市水务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商务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应急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计局
  • 市广电局
  • 市文物局
  • 市体育局
  • 市统计局
  • 市园林绿化局
  • 市金融管理局
  • 市国动办
  • 市知识产权局
  • 市医保局
  • 市粮食和储备局
  • 市中医局
  • 市药监局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文化执法总队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市档案局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电影局
  • 市版权局
  • 市政府侨办
  • 市贸促会
  • 市委编办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市保密局
  • 市总工会
  • 市残联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市地震局
  • 市气象局
  • 市烟草专卖局
  •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 北京邮管局
  • 市排水集团
  • 市电力公司
  • 市热力集团
  • 北信基础设施公司
  • 市自来水集团
  • 市燃气集团
  • 北京铁塔公司
  • 副中心管委会
  • 临空区(大兴)管委会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北京海关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2
10
11110000756701202G
北京市商务局
受商务部委托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备案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3900003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39000
0
05d2b75f-f045-4df9-8290-116f7aa3516e
f9299a0c-bf3e-415e-8312-55fb75d3edfc
2
10
市商务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5]32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部令发布,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XX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申请信息完备,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IS_GUIDE":"0","ONLINE_DECLARE_SYSTEM_MODE":"","ITEM_REALITY_USELEVEL":"","SERVICE_OBJCT":"","IS_CONSTRUCTION":"0","CL_SERVICE_TYPE":"","APP_CODE_ID":"","YESNO_CITY_UNICOM":"99","CROSS_AREA":"","ISSHOHCENTER":"0","WECHAT_CODE_ID":"","FINANCIAL":"","LITTLEPROGRAM_CODE_NAME":"","CROSS_AREA_ALL":"","CROSS_PROVINCE":"","ALIAS_NAME":"[\"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备案\"]","EAR_DISABILITY_GRAD":"","LIB_DISABILITY_GRAD":"","SPEAK_DISABILITY_GRAD":"","REGISTER":"","ONLINE_HANDLING_DEPTH_STANDARD":"05","APPROVAL_TYPE":"0","MIND_DISABILITY_GRAD":"","ACCEPTSERVICE":"99","YWBLX_ID":"6d9444a0-1392-4ea4-a743-cf03c53894f4","ONLINE_DECLARE_SYSTEM_DEPT":"","EMPOWER":"0","EXEMPT_MATERIALS":"","LITTLEPROGRAM_CODE_ID":"","EYE_DISABILITY_GRAD":"","ISMONVEINCENTER":"1","DATA_FLAG":"","BUSINESS_APPROVAL_DEP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POWER_NAME":"受商务部委托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备案","ITEM_ATTRIBUTE":"01^04^05^11","CROSS_AREA_ATEXT":"","AGE":"","BGSYSTEM_APPROVAL_OTHER":"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WIT_DISABILITY_GRAD":"","WECHAT_CODE_NAME":"","POWER_CODE":"L1901400","DISABILITY_TYPE":"","IS_ENABLE_CERTIFICATE_SHARE":"","POWER_ATTRIBUTE":"","ONLY_ID":"0bc631ce-81ed-11ea-8de7-fa163e4f9ad9","YES_NO_OPEN":"1","BGSYSTEM_APPROVAL_NAME":"其他","APP_CODE_NAME":"","HOLDER":"","VERSION":"20240415"}
[]
2
2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受商务部委托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备案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商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5]32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部令发布,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XX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申请信息完备,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496【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19039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3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3900003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委托部门 商务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96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显示更多

请选择情形: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情形引导

收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此事项为全程网办事项,不需到现场提交材料。企业网上备案申请成功后,在国家商务部网站进行备案信息公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受商务部委托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备案网上申请信息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此事项已经全程网上办理。 2.(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 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国际快递”才能勾选特殊项目中的国际快递及后边两项业务。备案信息应与执照信息一致; 4.根据核准的经营范围勾选相应运输方式; 5.如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有“多式联运”字样,方可勾选“多式联运”。【展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展开】按照系统要求将企业信息填报完整准确【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此事项为全程网办事项,不需到现场提交材料。企业网上备案申请成功后,在国家商务部网站进行备案信息公示。
显示更多

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

    审查标准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5]32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部令发布,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XX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申请信息完备,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上报信息无误予以受理;信息有误,系统退回并告知其修改内容。

    审查标准

    办理企业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进驻工作人员符合条件,予以备案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告知原因。

    审查标准

    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国际物流”类似字样,运输方式与注册资金按法规要求相匹配。【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
结果名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信息公示)
结果样本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样本.png
有效时间无时限

【部门规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依据名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第一款 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第二款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 第四条 第三款 备案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第四条 第四款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印章,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展开】
【部门规章】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国气象局
依据名称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要求,“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
各相关部门在本系统内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认可、使用、推广。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推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展开】
【部门规章】市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执行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依据名称市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执行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工商发〔2018〕2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工作目标:在本市外贸领域“多证合一”的基础上,按照《意见》及《通知》有关规定,将涉及的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通过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时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完成工商登记和相关事项备案。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多部门申请、重复填报,打通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
明确工作流程:在本市目前“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一网申报、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通过“e窗通”登记平台办理工商登记时,一并填报需合办的事项信息,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
【展开】

是否收费:

1、此事项是否需到现场提交材料?
此事项为全程网办事项,不需到现场提交材料。企业网上备案申请成功后,在商务部网上政务大厅进行备案信息公示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