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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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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来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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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42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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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120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20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20001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65391;(010)55565390;(010)891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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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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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表格填写完整规范,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展开】 | 【展开】 |
二、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延续的工作总结 | |||||||||
(一) | 工作总结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总结近三年单位及平台发展、管理制度、人力资源、资金保障、技术能力、安全保障、社会效益、营收等基本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规划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展开】 | 【展开】 |
三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的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 2.(1)申请书格式:题目、抬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正文、落款、日期、盖章; (2)申请书内容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变更内容的描述等方面内容。【展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展开】 | 【展开】 |
四 | 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等,有增加股东的,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能证明其不含外资的材料。 (2)属于重大变更事项,应在广电部门审批同意后,再到工商部门做正式变更。 (3)材料应真实有效,有相应的签字盖章。 (4)持证机构参与“新三板”,属重大资产变动或重大融资行为,需事先报广电部门审批。需提供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当前股份构成、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等)、挂牌方案、落实挂牌后股权结构变更审批要求的具体方案。 (5)持证【展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展开】 | 【展开】 |
五 | 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展开】 | 【展开】 |
六 | 股权转让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等,有增加股东的,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能证明其不含外资的材料。 (2)属于重大变更事项,应在广电部门审批同意后,再到工商部门做正式变更。 (3)材料应真实有效,有相应的签字盖章。 (4)持证机构参与“新三板”,属重大资产变动或重大融资行为,需事先报广电部门审批。需提供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当前股份构成、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等)、挂牌方案、落实挂牌后股权结构变更审批要求的具体方案。 (5)持证机构“新三板”挂牌后,股权结构拟调整幅度达到(i)股份转让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ii)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累计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达到公司股份5%的,需按照56号令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展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展开】 | 【展开】 |
七 | 申请单位无外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股东中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工商部门打印的股东名录)复印件;需逐级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国有资本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文件;追溯股东涉及上市公司的,追溯前十大股东的股份情况;追溯股东涉及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社会团体的,提交相关法人注册证书即可。【展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展开】 | 【展开】 |
八 | 新增股东不含外资的文件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需逐级追溯到国有资本或自然人【展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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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1.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来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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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 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申报单位 补充;不属于初审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来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8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对申报材料及办理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提交决定;审查不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 |
审查标准 1.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来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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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6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初审是否通过的决定:初审通过的,将初审文件及材料及时上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初审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
审查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8)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9)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0)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1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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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同意《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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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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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三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同意《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同意《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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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的批复.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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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发布并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什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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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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