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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终止(适用于民办学校)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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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11000000000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申请材料齐全,学校决策机构关于终止的决议合法有效,按照法定要求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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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终止(适用于民办学校)的审批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4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学校决策机构关于终止的决议合法有效,按照法定要求提交全部材料,予以受理。
办理时间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0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2号楼【展开】

基本编码 000105004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400004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66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事项的审批由市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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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项目无缺失,申请和意见中需加盖公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学校的终止申请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日期是否为近3个工作日。 2、申请材料是否盖章 3、申报材料份数是否符合要求。【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展开】【展开】
举办者关于终止办学意见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申报材料份数及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展开】【展开】
董事会纪要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申报材料份数及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展开】【展开】
董事会决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申报材料份数及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展开】【展开】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清算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1、查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签字盖章。 2、申请材料份数及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展开】【展开】
学校学生、教职工的安置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结果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1、检查是否有学校学生的处理方案及结果。 2、是否有教职工的安置处理方案及结果。 3、是否有遗留问题及处理方案及结果。 4、申报材料份数及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项目无缺失,申请和意见中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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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受理标准,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标准,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8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决定

    审查标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同意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终止办学的通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同意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终止办学的通知
结果名称同意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终止办学的通知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通知)
结果样本关于同意XXX学校终止的通知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展开】

是否收费:

1、民办高职要求终止办学需要进行财务清算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自行终止办学需要进行财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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