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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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已取得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二、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十一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复印件加盖公章。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5;(010)8915092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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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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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6007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07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07002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wy.jtw.beijing.gov.cn/ows/app/matter/manage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电话查询:(010)89150295;(010)8915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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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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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_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写内容无漏项; 2、填写内容与工商税务登记资料、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文件一致; 3、加盖企业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填写内容无漏项; 2、填写内容与工商税务登记资料、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文件一致; 3、加盖企业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电子证照【展开】 |
三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格式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三证合一的仅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必须是在京独立法人的企业;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载企业名称与申请单位一致;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内; 5、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四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加盖公章,内容真实完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五、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 |||||||||
(一) | 电子地图授权使用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内容真实完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展开】 |
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有效,齐全完整,无文字错误,无污迹,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展开】 | |
(二)、经营场所 | |||||||||
1、自有经营场所的 | |||||||||
经营场所使用权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合法经营场所,内容真实有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展开】 | |
或房地产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展开】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展开】 | |
2、租赁经营场所的 | |||||||||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展开】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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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 |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二)对申请不材料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书》, 跨区转办、申办人申请材料不齐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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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 | (一)符合核对标准的申请,作出给予备案的决定,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 (二)不符合核对标准的申请,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
审查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二)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地图授权使用文件在有效期内 (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为本市三级及以上 (四)租赁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自本次申请之日起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 (五)平台接入结果为“已接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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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全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线上申请的通过网络自动告知送达) | 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书(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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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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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审批结果样本) .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书(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书(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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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书(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审批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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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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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办运〔2019〕10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行业营商环境,部决定废止《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17〕16号),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不再要求取得检测报告。新建设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开发,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所提交复印件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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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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