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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储存市储备粮的条件进行审核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35402111044007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六条第一款 市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粮。具体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第二款 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承储企业可以在外埠储存市储备粮。【部门规章】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的通知》(京粮发〔2021〕19号)第二条 承储市储备粮的库点,应符合本条件。【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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