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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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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一、本市取得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二、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新增省际危险品船、沿海省际客船、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力,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申请新增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力,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 四、新增客船运力的,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五、申请新增省际危险品船运力,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2018年第67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8〕168号)(网址:https://www.mot.gov.cn/)相关要求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923;(010)8915029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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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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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8228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000118228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000118228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95;(010)8915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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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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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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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_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2. 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 3. 照面及身份信息应在有效期内; 4.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 5. 公章应在加盖公章位置处加盖。【展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展开】 | 【展开】 |
二 | 安全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加盖印章。【展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展开】 | 【展开】 |
或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书在有效期内; 2.证书所载信用与申请人一致 3.用制式A纸复印;【展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展开】 | 【展开】 | |
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表格填写内容清晰、完备 2.填写内容与提交的其他材料内容相符 3.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展开】 | 【展开】 | |
三、委托安全管理的 | |||||||||
(一) | 代管公司委托管理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清晰、完备【展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展开】 | 【展开】 |
代管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书在有效期内; 2.证书所载信用与申请人一致 3.用制式A纸复印;【展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展开】 | 【展开】 | |
四、新增客船运力的 | |||||||||
(一) | 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清晰、完备【展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展开】 | 【展开】 |
五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展开】 | 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电子证照【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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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 | 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和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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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水路运输管理处审定人员 | 1.审批通过的,出具加盖市交通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批不通过的,出具加盖市交通委“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新增运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2.航运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取得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相关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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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全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 | 1、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2、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不予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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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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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许可决定书(市级).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不予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不予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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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不予许可决定书(市级).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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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2012〕62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展开】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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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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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结时限是多少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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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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