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054002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设定依据: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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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展开】 | ||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展开】 | ||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依据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2018年12月22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展开】 | ||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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