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054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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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建筑业企业升级资质申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建筑业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资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4、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5、建筑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6、企业资质被撤回、换证未达标申请低等级资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7、建筑业企业增项资质申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8、建筑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9、建筑业企业分立、重组等需重新核定资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10、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除资质等级、资质类别以外的非关键证载信息申请更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11、建筑业企业延续资质申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12、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证书换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13、建筑业企业(限北京市许可)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人、经济性质变更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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