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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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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1、核对表内信息项是否填写完整; 2、核对个人缴存基数:不能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也不能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 3、核对单位缴存额与个人缴存额是否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4、核对表内人数合计与增加金额合计数是否准确。 | ||
办理时间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台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台管理部: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2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咨询台;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咨询台;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咨询台;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咨询台;中关村管理部: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西门二层咨询台;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咨询台;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咨询台;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咨询台(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咨询台;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咨询台;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咨询台;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咨询台(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咨询台;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咨询台;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咨询台;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咨询台;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咨询台;(银行业务网点地址查询网址: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ywwdfw/1735655/index.html)【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jj.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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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gjj.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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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76007005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7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7005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gjj.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方庄管理部:市政务服务中心西三环南路一号六里桥西南角;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窗口;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窗口;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窗口;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窗口;中关村管理部: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西门二层窗口;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窗口;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窗口;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窗口(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窗口;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1-7号窗口;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窗口;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窗口(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窗口;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窗口;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窗口;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窗口;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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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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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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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增加或减少人员时 | |||||||||
(一) |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核对表内信息项是否填写完整; 2、核对个人缴存基数:不能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也不能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 3、核对单位缴存额与个人缴存额是否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4、核对表内人数合计与增加金额合计数是否准确。【展开】 | 《关于做好新登记注册企业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成住房公积金开户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指导单位经办人按《办事指南》完成首次汇缴清册确认,及以后的汇缴、补缴、跨年清册核定、托收信息变更等后续业务。”【展开】 | 通过业务柜台办理需提供(需加盖单位印章);通过网上办理仅需填报【展开】 |
单位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审核身份证需要通过身份证识别仪验证真伪; 2、核对身份证照片与经办人本人是否相符; 3、核对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一)条:每次办理业务时,经办人均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展开】 | 【展开】 | |
二、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将多缴存的款项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回单位账户时 | |||||||||
(一) | 单位为个人多缴住房公积金划回单位账户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核对表内信息项是否填写完整;2、需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单据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2.增加《单位为个人多缴住房公积金划回单位账户申请表》,由多缴款单位填写,向管理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办理后将单位为职工多缴的住房公积金从职工个人账户划回单位账户。”【展开】 | 需加盖单位印章【展开】 |
单位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审核身份证需要通过身份证识别仪验证真伪; 2、核对身份证照片与经办人本人是否相符; 3、核对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一)条:每次办理业务时,经办人均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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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后决定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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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决定后即时办理并出具业务凭证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人符合审核条件;2.材料信息已逐一核对,同办事指南材料清单一致; 3.每个材料均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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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 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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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其他:网上可办结:http://gjj.beijing.gov.cn |
无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 | |
结果名称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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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
结果样本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 | |
结果名称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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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审批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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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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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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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九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二条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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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原则上单位应指定本单位在职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可通过管理中心网站完成登记基本信息的填报,也可在网站下载并填写纸质申请表到管理部柜台办理。 管理中心原则上只受理具有资质的单位代办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的资质许可是指其营业执照中应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人事委托”或“人事代理”的经营许可,或持有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申请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部应详细核查,提出明确意见,报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 办理补缴业务未突破月缴存额上限且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时,不再向管理部提供补缴说明。【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新登记注册企业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成住房公积金开户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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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新登记注册企业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成住房公积金开户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发〔2018〕3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简化企业开办办事流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紧密配合,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将登记注册企业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与社保登记开户简化为一个环节办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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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发〔2018〕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进一步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除已在网上可以办结的缴存业务外,单位登记开户、信息变更既可以由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通过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上业务平台直接办结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信息变更业务。 管理部发现和个人投诉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发现的管理部或受理投诉的管理部实施行政执法,也可依投诉人要求将案件移交该单位经营地所在区的管理部执法;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不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或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登记开户时选定的管理部进行执法。 单位登记开户时所选的管理部应负责受理单位申请降比、缓缴。【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49个服务事项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网上办结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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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49个服务事项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网上办结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发〔2018〕6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转移可在网上申请网上办结。【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缴存单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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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缴存单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发〔2019〕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缴存单位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单位信息变更等业务。【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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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申请缓缴。 三个分中心及十八个管理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升便民服务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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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升便民服务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公积金发〔2021〕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单位经办人到柜台办理单位登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缴存单位信息变更及缴存人个人信息变更时,除使用公章外,也可用单位人事章、财务章办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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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指:单位办理登记、开户后,将单位应为职工缴存的和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起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实际操作中建议单位将登记、开户和缴存三件事一次办妥。 |
2、单位可以采用哪种缴款方式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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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采用委托收款、转账支票、银行汇款和现金四种方式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于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经常性业务,为单位便利缴存,我们建议单位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办理,委托收款方式也俗称“托收”。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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