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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688350606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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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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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2:30-17:3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三层南厅2、3、4、7号窗口
1.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十三条、十四条) 4.归档材料属于档案材料范围之内、签章齐全、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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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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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44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网上办理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网上办理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十三条、十四条) 4.归档材料属于档案材料范围之内、签章齐全、真实有效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2:30-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三层南厅2、3、4、7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7009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三层服务大厅咨询引导台【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三层304室【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204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4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4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sso/pre?type=bjt&redirect=https://fuwu.rsj.beijing.gov.cn/jycy/bjdafwpt/dafw/clgd/index.html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三层服务大厅2、3、4、7号窗口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sso/pre?type=bjt&redirect=https://fuwu.rsj.beijing.gov.cn/jycy/bjdafwpt/dafw/yyfw/index.html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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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归档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归档材料原件、纸质、内容完整、签章齐全、真实有效【展开】《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第七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可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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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1.申请通过的进入受理环节;2.申请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审查标准

    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经办人员1.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可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审查标准

    1. 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2.审核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经办人员1.符合规定的,可办理材料归档 ;2.不符合规定,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审查标准

    1.归档材料属于档案材料范围之内
    2.归档材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
    3.归档材料填写规范完整,签章齐全
    4.归档材料内容不与档案现有材料内容矛盾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经办人员

    1、档案材料归档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网站下载:https://bjt.beijing.gov.cn/renzheng/open/login/goUserLogin?client_id=2117&redirect_uri=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tsso/third/redirect&response_type=code&scope=user_info&state=http://fuwu.rsj.beijing.gov.cn/jycy/bjdafwpt/dafw/clgd/index.html

档案材料归档
结果名称档案材料归档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确认单)
结果样本档案材料归档办理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展开】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依据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展开】
【部门规章】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依据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北京市档案局
依据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人社公服发〔2022〕3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四)加强档案内容建设,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与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和流动人员间增强协调联动,通过签订委托存档协议等形式,明确权利和义务。以促进流动人员职业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档案材料收集机制,按规定主动收集相关材料。引导和鼓励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将真实反映流动人员遵守规章制度、从事重要工作和取得成效,以及个人诚实守信等方面材料归入档案,更好发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作用。【展开】

是否收费:

1、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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