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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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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按照申请材料列表提交全部材料,材料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2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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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23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0100006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jw.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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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ylba.wjw.beijing.gov.cn/wssb/index/reqToWorkItemShowLogin.actio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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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3.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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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注销行政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注销登记注册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 2.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核实原件留原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凡注销已审批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任何一项时 | |||||||||
(一) | 项目注销凭证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内容清晰,真实。【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2、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3.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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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齐全,同意接收;2.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材料。 |
审查标准 按照提交材料清单,提供全部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合格,同意受理;2.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原因和应补齐补正的材料。 |
审查标准 按照提交材料清单,提供全部证明材料,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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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审核通过。 |
审查标准 根据机构提出申请,予以审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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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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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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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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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2017年第一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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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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