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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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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申报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第六条: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办公大厅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办公大厅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50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楼A区咨询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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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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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101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012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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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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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进口单位网上注册程序:第一步,企业注册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在“我的业务”里依次点击“增加应用”→“对外贸易”→“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机电产品进口单证”→“有纸申请”,填写机电审企业注册信息;第二步,机电审信息注册完成后,企业打印注册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把电子信息表发送到认证邮箱(wy@sw.beijing.gov.cn)进行在线审核;第三步,审核通过后,企业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000000000/683cf01d-ee76-4bc5-bd4a-47919539b88f.html?locationCode=110000000000&serverType=1003);第四步,企业完成电子钥匙申领后,启用电子钥匙再次进入“机电产品进口单证”页面点击“无纸申请”,开始进口机电产品数据申报(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第五步,申报审核通过后,办理结果数据自动传送至海关,企业无须领取纸质证书,可在申报系统里自行下载打印许可证。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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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 | |||||||||
(一) |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进口商:为和国外出口此设备的企业签订购买合同的单位; 2.进口用户:①.对于普通产品进口商也可以充当进口用户;②.对于购买金额超过2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产品,进口用户必须为此产品的最终使用用户; 3.经办人:网上申请人员或送件人; 4.进口用户所在地区:北京; 5.贸易方式:①.不能申报系统里不存在的贸易方式;②.如企业跟外商签的是一般购买合同或协议,选择“一般贸易”;③.如企业跟外商签的是企业之间的赠送合同,选择“其他贸易方式”④.如企业跟外商签的是融资租赁合同,选择“租赁贸易”; 6.外汇来源:①.不能申报系统里不存在的外汇来源;②.如企业跟外商签的是外币合同,选择“银行购汇”;③.如果企业跟外商签的是人民币合同,选择“现金”;④.如企业和外商签的是企业之间的赠送合同,选择“不支付外汇”; 7.报关口岸:①.不能申报系统里不存在的报关口岸;②.报关口岸填写须完整准确;③.报关口岸可以选两个,但不能重复填写; 8.贸易国:①.不能申报系统里不存在的贸易国;②.贸易国可以选两个,但不能重复填写;③.贸易国为货物出口商所在国家,并不一定是货物的原产地国; 9.原产地国:①.不能申报系统里不存在的原产地国;②.原产地国可以选四个,但不能重复填写;③.原产地国为产品或产品核心构件的生产国,并不一定是货物出口商所在国; 10.商品用途:为进口用户的最终用途,非进口商的用途; 11.商品名称:①.为跟外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上的中文名称或中文翻译名称;②.旧设备名称后面必须要填写“(旧)”;商品编码:在系统的商品信息里的商品代码里查询此编码的管理方式是否为地方机电办或商务部出证,不是则不用办理机电证;设备状态:二手设备为“旧”;货币:为跟外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上确定的币种; 12.规格、型号:①.为跟外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上的规格型号;②.旧设备的规格型号后注明此产品的制造日期; 13.单位:不能申报系统里在商品编码确定下不存在的单位; 14.数量:①.为与外商签订采购合同上的数量;②.如果采购合同上的单位与申请表上的单位不一致,数量也应相应改变; 15.单价:①.为与外商签订采购合同上的产品单价;②.如果采购合同上的单位与申请表上的单位不一致,须把采购合同上的总金额除以申请表上的数量(第14项)来得出单价; 16.总值:为系统计算得出的总值,应与采购合同上的货币总值一致,若存在因汇率变化或系统数值末位四舍五入这两种原因造成的总值出入则忽略不计; 17.总值折美元:系统自动得出结果; 18.总计:系统自动得出结果 备注:①.申请表内全部数量的货物一次到港清关,选择“一批一证”;②.申请表内全部数量的货物分批到港清关,选择“非一批一证”。【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进口旧设备须在"商品名称"后面注明(旧),在规格型号说明注明产品生产年份;进口国际招标产品须在"进口申请说明"栏内注明国际招标编号,其中当中标金额和机电申请表金额不一致时,须在“进口申请说明”栏内注明中标金额的价格组成;系统提示须招标进口但符合免招标进口条件的企业还须在”进口申请说明”栏内注明企业简介、公司股东构成、进口产品在本单位的使用说明、进口资金来源、并作真实性承诺;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须在"进口申请说明"栏注明核准号;外商投资企业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产品须在“进口申请说明”栏内注明;进口金额超过2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产品,"进口用户"须为产品最终使用单位;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展开】 |
(二) | 申请表合同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表申报内容真实、有效; 2.合同信息表的产品总数量和总金额应与企业上传的采购合同的产品总数量和总金额相一致; 3.国外贸易商生产商若无中文名称可用英文名称代替。【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须在线填报;合同信息表的产品总数量和总金额应与企业上传的采购合同的产品总数量和总金额相一致【展开】 |
(三) | 机电产品进口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合同真实、有效; 2.合同开头位置有明确的合同号; 3.合同内进口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的规格型号一致; 4.合同内进口产品的金额与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的进口金额一致; 5.合同结尾位置有双方的盖章或签字; 6.上传合同如为复印件须加盖进口用户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用附件上传;如为赠送产品则上传赠送函;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展开】 |
(四) | 委托代理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协议真实、有效; 2.协议为进口产品的国内委托代理协议/国内销售合同; 2.协议开头位置有明确的协议编号; 3.协议内进口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的规格型号一致; 4.协议结尾位置有双方的盖章或签字; 5.上传协议如为复印件须加盖进口用户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用附件上传;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展开】 |
(五) | 营业执照(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为申请表中进口用户的营业执照。【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用附件上传【展开】 |
二、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在附件中上传以下材料: | |||||||||
(一)、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 | |||||||||
1 | 中标通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通知书真实、有效; 2.如果民营企业进口需招标的自用产品,企业可以提供免招标申请(替代中标通知书),免招标申请相关文件包括:免招标进口说明,内容为民营企业简介、产品用途以及企业以自有资金进口和不以任何方式进行销售的责任保证声明;进口用户的最新企业章程,查看股东构成有无国有成分,是否符合民营企业条件; 3.通知书内有明确的国际招标编号,并把招标编号写入申请表中的进口申请说明栏内; 4.证书内中标金额与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的进口金额一致,如不一致须在申请表中的进口申请说明栏内说明中标金额的价格构成; 5.通知书如为复印件须加盖进口用户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包括某些价值超过200万人民币的产品,如医疗产品、数控机床,工业发动机等;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展开】 |
(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 |||||||||
1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准证真实、有效; 2.核准证内有明确的核准代码,并把核准代码写入申请表中的进口申请说明栏内。 3.核准证内设备及型号与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的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一致; 4.须在核准证有效期内申报进口; 5.上传设备如为复印件须加盖进口用户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包括有发射功能的产品,如基站等;须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进口申请说明"栏注明核准号;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展开】 |
(三)、进口医疗器械 | |||||||||
1 |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注册证内容真实、有效; 2.有明确的注册证编号; 3.注册人与申请表的进口用户一致; 4.产品名称与申请表的商品名称一致; 5.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申报进口。【展开】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展开】 | 【展开】 |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 | |||||||||
1 |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公司经营范围; 2.进口设备功能和进口用途; 3.产品状况及使用年限说明; 4.保证不会进行翻新销售; 5.加盖进口用户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内容包括产品用户经营范围、进口设备功能、进口用途和必要性、产品现状及使用年限说明【展开】 |
2 |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包含整机及铭牌图片,若无检验证书须单独上传整机及铭牌图片)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书真实、有效; 2.证书有明确的检验编号; 3.证书内旧设备的规格型号与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的规格型号一致; 4.证书内旧设备的金额与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的进口金额一致; 5.须在证书有效期内申报进口; 6.证书上传完整,包含整机及铭牌图片,如无须提供装运前检验检疫证书,须单独上传进口设备的整机及铭牌图片; 7.上传合同如为复印件须加盖进口用户公章。【展开】 | 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展开】 | 列入《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整机及铭牌图片等全部内容;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展开】 |
(五)、进口汽车用于销售 | |||||||||
1 | 品牌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协议真实、有效; 2.所授权的公司品牌必须和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所列的公司品牌相同; 2.协议有明确的编号; 3.协议订立双方的公司名称与申请表及合同信息表一致; 4.须在协议有效期内申报进口; 5.上传协议如为复印件须加盖进口用户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展开】 |
或经销商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协议真实、有效; 2.所授权的公司品牌必须和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所列的公司品牌相同; 2.协议有明确的编号; 3.协议订立双方的公司名称与申请表及合同信息表一致; 4.须在协议有效期内申报进口; 5.上传协议如为复印件须加盖进口用户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展开】 | |
(六)、申请无人机进口 | |||||||||
1 | 关于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的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进口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进口无人机的用途; 2.进口单位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承诺申请表中的产品规格型号及数量应与外贸合同一致; 4.进口无人机用于销售给企业的,须写明购买单位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并附上内贸合同; 5.进口无人机用于销售给个人的,需提供购买者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 6.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 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无人机包括: 1)、8802110010: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无人驾驶直升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 2)、880220001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 3)、8802200019:其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进口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进口无人机的用途;进口单位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申请进口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应与外贸合同一致;进口无人机用于销售的,须写明购买单位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嵌入内贸合同;销售给个人的,需提供购买者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 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无人机包括: 1、8802110010: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无人驾驶直升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 2、880220001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 3、8802200019:其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展开】 |
(七)、申请自用车进口 | |||||||||
1 | 进口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承诺申报内容真实、有效; 2.公司简介、注册资金、进口合同号、进口单位联系人姓名、职务、固定电话、预计到港时间; 3.进口原因; 4.承诺本企业一年最多进口2台自用车; 5.进口说明须加盖进口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提交授权书正本)签字;【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内容包括公司简介、注册资金、进口合同号、进口单位联系人姓名、职务、固定电话、预计到港时间及进口理由。进口说明须加盖进口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提交授权书正本)签字;一家企业一年最多进口2台自用车【展开】 |
三、修改自动许可证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修改内容填写齐全; 2.联系方式要写手机。【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展开】 | 写明修改原因,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进口单位网上注册程序:第一步,企业注册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在“我的业务”里依次点击“增加应用”→“对外贸易”→“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机电产品进口单证”→“有纸申请”,填写机电审企业注册信息;第二步,机电审信息注册完成后,企业打印注册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把电子信息表发送到认证邮箱(wy@sw.beijing.gov.cn)进行在线审核;第三步,审核通过后,企业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000000000/683cf01d-ee76-4bc5-bd4a-47919539b88f.html?locationCode=110000000000&serverType=1003);第四步,企业完成电子钥匙申领后,启用电子钥匙再次进入“机电产品进口单证”页面点击“无纸申请”,开始进口机电产品数据申报(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第五步,申报审核通过后,办理结果数据自动传送至海关,企业无须领取纸质证书,可在申报系统里自行下载打印许可证。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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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网上填报齐全即为受理,如网上提交信息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应补齐的信息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合规。1、进口烟草加工机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应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应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 3、进口电子游戏机产品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应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证明); 6、进口计量器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型式批准证》);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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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如不符合条件,则一次性告知企业原因并退回企业重新申请 |
审查标准 1、首次办理时企业需先办理电子钥匙(网址:http://www.licence.org.cn/list/bzzn/1/cateinfo.html);2、属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有效、合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通过; 3、属商务部负责审批的事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有效、合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转报; 4、不管是商务部负责审批还是地方负责审批的事项,都已不需要到办事大厅递交纸质材料或领取纸质许可证,机电审已全程电子化。【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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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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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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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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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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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二十三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第二十四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展开】 |
【部门规章】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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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第六条: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展开】 |
【部门规章】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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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分为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和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 【展开】 |
【部门规章】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海关总署 |
---|---|
依据名称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拿到电子许可证是否可以去报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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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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