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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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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申报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办公大厅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办公大厅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9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A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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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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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101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01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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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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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电子许可证)的,按《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申请电子许可证。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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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非机电自动进口许可证”已全部实现“无纸化管理”,即电子许可证,从企业申报到发证全过程都是由企业在网上自行操作,不需交相关纸质材料到发证机构,除了个别海关特别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许可证才须领取。企业准确填写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并加盖电子公章。 2.企业若需纸质证,在网上审批通过取得“电子许可证”后,打印出完整申请表,并在指定位置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有效的货物进口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1.企业须提供完整有效的外贸合同复印件,必须有贸易双方盖章或者签字; 2.合同上主要信息是否与申请表一致: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值、币种、贸易国; 3.合同上中方公司名称是否与申请表上申请企业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 | |||||||||
(一) |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1.委托代理的合同的双方即申请表上“进口用户”和“申请进口单位”; 2.代理合同是否有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3.代理合同中涉及内容是否与申请表中商品信息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中“进口用户”和“申请进口单位”不一致时需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或有效的内贸合同【展开】 |
或内贸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1.委托代理的合同的双方即申请表上“进口用户”和“申请进口单位”; 2.代理合同是否有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3.代理合同中涉及内容是否与申请表中商品信息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电子许可证)的,按《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申请电子许可证。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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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网上填报材料齐全即为受理;如企业提交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之其原因和应补齐的材料。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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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条件符合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之其原因并退回企业重新申请。 |
审查标准 1、首次办理时企业需先办理电子钥匙(网址:http://careg.ec.com.cn/busLoginController.do?toLogin),在网上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2、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企业具有进出口资格; 4、进口需要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的商品,须先到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 5、化肥进口需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6、食糖进口须为有进口实绩的生产企业; 7、有效的货物进口合同; 8、无审批数量限制;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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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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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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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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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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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二十三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第二十四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展开】 |
【部门规章】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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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第六条: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展开】 |
【部门规章】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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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分为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和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 【展开】 |
【部门规章】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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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拿到电子许可证是否可以直接报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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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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