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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注销执业注册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121019005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一、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试行备案管理。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第25项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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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注销执业注册(一般办理形式) | 市卫生健康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医师注销执业注册(告知承诺办理形式) | 市卫生健康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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