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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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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内容齐全、符合要求(1.拟备案医师应有有效期内定期考核合格记录;2.拟备案医师仅能选择一个拟备案执业范围备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7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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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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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21019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121019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121019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www.cndocsys.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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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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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示:先登录网址http://bj.cndocsys.cn/Home/BjIndex?jc=bj,医师和系统成功注册自行激活后,网上提交申请,拟执业医疗机构确认后,提交到核发该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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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填写完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示:先登录网址http://bj.cndocsys.cn/Home/BjIndex?jc=bj,医师和系统成功注册自行激活后,网上提交申请,拟执业医疗机构确认后,提交到核发该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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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备案 |
审查标准 内容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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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备案成功 |
审查标准 拟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的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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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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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 |
结果名称 |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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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网上说明) |
结果样本 | 多机构执业备案样本(空白,可直接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个人端查询).jpg |
有效时间 | 依申请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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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展开】 |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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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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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卫医发〔2017〕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试行备案管理。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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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5〕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第25项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医师多点执业审批和多机构执业备案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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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执业注册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和中医类别医师,申请在本市行政区。拟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执业范围应与备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符,中医类别医师(中医、中西医结合及中医全科)可注册到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相关临床科室。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医师,注册有多个执业范围的,申请向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备案执业的,只能选择最早注册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原医师多点执业审批除注销外,不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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